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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检察院把参与社区矫正作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立足社区矫正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感化、教育和改造,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走向常态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主动参与,加强联系,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
(一)主动加强协调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全局性工作,需要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以及教育、共青团、基层组织等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为此,该院立足于检察监督职能,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联合检查等形式,互相沟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管控和帮教情况,并坚持每季度核对一次社区矫正对象的统计数据,防止发生脱管、漏管现象。为了避免社区矫正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还与相关部门联合商讨和明确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办法,确保日常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积极提供业务指导
针对社区矫正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属于非法律专业人员,该院主动上门讲解法律法规,与相关人员一起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指导社区矫正办公室将列入社区矫正范围的人员,按照不同的类型建立动态数据库,并实时进行数据更新,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联系卡,详细记录矫正对象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2011年以来,该县社区矫正机构共接收矫正对象102人(次),全部录入数据库和建立个人档案,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随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联手开展帮教活动
该院通过联合相关部门召开社区矫正对象座谈会、一对一教育的形式,积极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既倾听矫正对象的心声,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2011年以来,该院共参加社区矫正集中帮教座谈会12次,对88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通过一对一的形式,先后对21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面对面教育。在开展帮教工作中,坚持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与其家属见面、与具体监管人员见面、与村(居)委会干部见面的“四见面”做法,不仅深入宣传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而且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剖析自己,深挖根源,自我反省,促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从而在思想和行动上进行彻底改造。
二、延伸触角,加强监督,不断提高工作实效
(一)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实现从监外执行到社区矫正的有效衔接,该院对由监外执行对象转化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督促和监督公安机关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将社区矫正对象及其档案资料一并向社区矫正机构移交,促使社区矫正工作迅速步入正轨。到今年8月份,对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移交的2011年以前的38名社区服刑人员,逐一督促公安机关按照要求进行移交,实现了从公安机关负责监管执行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帮教改造的顺利交接。
(二)监督纠错及时到位
在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该院注意发挥社区矫正机构和村(居)委会对社区矫正对象情况明、跟得紧的优势,主动向他们了解刑罚执行中不规范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011年以来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线索,共监督纠正执行机关不规范情况10多件(次),对存在脱管、漏管现象的提出整改建议50多份。如缓刑人员扈某某不仅连续超过3个月时间没有按照要求到有关部门报到和接受教育,属于严重脱管,并且在缓刑考察期间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院获悉情况后,立即建议公安部门向玉林市中级法院建议撤销对扈某某的缓刑判决,后扈某某被收监执行。
(三)适时开展专项检察
该院坚持把人户分离、不服管理、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社区服刑人员列为重点对象,不定期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对监管帮教工作不重视、监管帮教制度不落实、不认真履行监管帮教职责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加强监管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减少和防止脱管、漏管和失控现象的发生。如该县黎村镇的沈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她在服刑期间远赴广东省打工,但她没有向社区矫正机构说明行踪和接受监督而造成长期脱管。该院通过专项检察发现后,不仅建议相关部门迅速追查其行踪,对其重新建立考察档案,落实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还通过其家人与她取得电话联系,并要求她与监管、帮教部门保持联系,按照要求通过电话汇报其思想和现实表现。
三、积极配合,帮困解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牵线搭桥解难题
该院十分重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教育改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并非检察机关职责的一些问题,没有一推了之,而是积极协调,争取支持,力求妥善解决,其中对失业无收入的年轻的矫正对象,积极会同社区矫正办公室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在参加培训和联系就业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有意自己创业的矫正对象,则在政策和法律咨询上提供帮助和服务。如缓刑人员徐某在缓刑考察期间打算自己开办养猪场,但不知道相关手续如何办理,该院在对其开展上门走访获悉这一情况后,主动联系容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相关人员到其正在施工建设的养猪场了解情况,并耐心地向其介绍相关的优惠政策及办理流程。
(二)主动关心下一代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对象,针对他们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和心理“断乳期”的特点,该院经常深入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面对面进行谈心沟通和心理疏导,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道德、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教育,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对在校学生因为犯错而辍学在家的矫正对象,主动联系学校商讨解决方法,使他们得以重返校园,恢复学业。如正在读初中二年级的韦某、张某和张某等3名在校学生,因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学校准备对他们作开除处理。该院了解情况后,不仅联合教育局、社区矫正办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促使他们充分认识错误,真心表示悔改,并且到学校进行沟通协调,使他们获得了重返校园、继续深造的机会。
(三)扶贫帮困送温暖
对生活存在较大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该院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使他们充分感受司法温暖,在生活上得到根本保障。如该县六王镇的侯某因涉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其管制1年,其上有90多岁的奶奶卧病在床,下有两个小孩在校读书,都是残疾人且没有儿女的叔叔和婶婶也跟他一起生活,全家7口人完全靠他在家种养及其妻子外出打工来维持,生活极其拮据艰难。了解情况后,该院与社区矫正办公室一起,主动与村委会、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结果村委会、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政策为其奶奶、叔叔和婶婶共3人申请办理了低保,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侯文荣一家人的生活困难问题。
一、主动参与,加强联系,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
(一)主动加强协调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全局性工作,需要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以及教育、共青团、基层组织等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为此,该院立足于检察监督职能,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联合检查等形式,互相沟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管控和帮教情况,并坚持每季度核对一次社区矫正对象的统计数据,防止发生脱管、漏管现象。为了避免社区矫正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还与相关部门联合商讨和明确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办法,确保日常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积极提供业务指导
针对社区矫正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属于非法律专业人员,该院主动上门讲解法律法规,与相关人员一起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指导社区矫正办公室将列入社区矫正范围的人员,按照不同的类型建立动态数据库,并实时进行数据更新,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联系卡,详细记录矫正对象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2011年以来,该县社区矫正机构共接收矫正对象102人(次),全部录入数据库和建立个人档案,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随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联手开展帮教活动
该院通过联合相关部门召开社区矫正对象座谈会、一对一教育的形式,积极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既倾听矫正对象的心声,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2011年以来,该院共参加社区矫正集中帮教座谈会12次,对88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通过一对一的形式,先后对21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面对面教育。在开展帮教工作中,坚持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与其家属见面、与具体监管人员见面、与村(居)委会干部见面的“四见面”做法,不仅深入宣传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而且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剖析自己,深挖根源,自我反省,促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从而在思想和行动上进行彻底改造。
二、延伸触角,加强监督,不断提高工作实效
(一)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实现从监外执行到社区矫正的有效衔接,该院对由监外执行对象转化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督促和监督公安机关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将社区矫正对象及其档案资料一并向社区矫正机构移交,促使社区矫正工作迅速步入正轨。到今年8月份,对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移交的2011年以前的38名社区服刑人员,逐一督促公安机关按照要求进行移交,实现了从公安机关负责监管执行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帮教改造的顺利交接。
(二)监督纠错及时到位
在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该院注意发挥社区矫正机构和村(居)委会对社区矫正对象情况明、跟得紧的优势,主动向他们了解刑罚执行中不规范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011年以来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线索,共监督纠正执行机关不规范情况10多件(次),对存在脱管、漏管现象的提出整改建议50多份。如缓刑人员扈某某不仅连续超过3个月时间没有按照要求到有关部门报到和接受教育,属于严重脱管,并且在缓刑考察期间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院获悉情况后,立即建议公安部门向玉林市中级法院建议撤销对扈某某的缓刑判决,后扈某某被收监执行。
(三)适时开展专项检察
该院坚持把人户分离、不服管理、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社区服刑人员列为重点对象,不定期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对监管帮教工作不重视、监管帮教制度不落实、不认真履行监管帮教职责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加强监管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减少和防止脱管、漏管和失控现象的发生。如该县黎村镇的沈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她在服刑期间远赴广东省打工,但她没有向社区矫正机构说明行踪和接受监督而造成长期脱管。该院通过专项检察发现后,不仅建议相关部门迅速追查其行踪,对其重新建立考察档案,落实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还通过其家人与她取得电话联系,并要求她与监管、帮教部门保持联系,按照要求通过电话汇报其思想和现实表现。
三、积极配合,帮困解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牵线搭桥解难题
该院十分重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教育改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并非检察机关职责的一些问题,没有一推了之,而是积极协调,争取支持,力求妥善解决,其中对失业无收入的年轻的矫正对象,积极会同社区矫正办公室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在参加培训和联系就业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有意自己创业的矫正对象,则在政策和法律咨询上提供帮助和服务。如缓刑人员徐某在缓刑考察期间打算自己开办养猪场,但不知道相关手续如何办理,该院在对其开展上门走访获悉这一情况后,主动联系容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相关人员到其正在施工建设的养猪场了解情况,并耐心地向其介绍相关的优惠政策及办理流程。
(二)主动关心下一代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对象,针对他们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和心理“断乳期”的特点,该院经常深入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面对面进行谈心沟通和心理疏导,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道德、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教育,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对在校学生因为犯错而辍学在家的矫正对象,主动联系学校商讨解决方法,使他们得以重返校园,恢复学业。如正在读初中二年级的韦某、张某和张某等3名在校学生,因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学校准备对他们作开除处理。该院了解情况后,不仅联合教育局、社区矫正办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促使他们充分认识错误,真心表示悔改,并且到学校进行沟通协调,使他们获得了重返校园、继续深造的机会。
(三)扶贫帮困送温暖
对生活存在较大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该院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使他们充分感受司法温暖,在生活上得到根本保障。如该县六王镇的侯某因涉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其管制1年,其上有90多岁的奶奶卧病在床,下有两个小孩在校读书,都是残疾人且没有儿女的叔叔和婶婶也跟他一起生活,全家7口人完全靠他在家种养及其妻子外出打工来维持,生活极其拮据艰难。了解情况后,该院与社区矫正办公室一起,主动与村委会、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结果村委会、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政策为其奶奶、叔叔和婶婶共3人申请办理了低保,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侯文荣一家人的生活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