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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南充市政府制定《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强调:政府投资、国有资本以及地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决(结)算必须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任何中介机构、评审机构、内审组织等不能替代国家审计,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决定之前.财政部门应至少预留合同金额15%的尾款(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预留应拨付金额15%的尾款).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未实施审计前超拨工程款部分全额收缴财政.并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损失浪费等严重违规的要给予通报和相应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