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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旨在使每位公民在诉讼中的权益可以得到平等的保护,以实现司法公正。1994年,我国首次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这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时期。自此以后,该制度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法律援助工作在实施中遇到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0-0035-02
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具备法定情况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建立是在十五世纪的英国。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萌芽时期是1994年,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的标志是以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相比较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但发展速度极快。法律援助制度在建立至今不足二十年,却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成为我国司法诉讼制度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法律援助机构数量增加,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不断壮大。(2)援助范围扩大到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援助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加,(3)法律援助制度平等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有利于社会平等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短期内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并且在不断在走向正规化、制度化,但是该制度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受到社会、经济、政治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1.人们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认识程度低,运用不够广泛。
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辩护能够存在和发展的力量源泉来自于人们的广泛运用以及认可。但是,我国普法活动已开展多年,很多公民仍然缺少法律意识,不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甚至不知道有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法律援助制度的本意是帮助经济困难以及特殊的人群,那么自然该制度的宣传重点应在乡镇等经济水平较低的地区。然而,很多地区对基层法律援助的宣传少之又少,使得经济水平较低而最需要法律援助地区的民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也是少之又少,进而造成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难之又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人口的大量流动伴随的是源源不断的社会矛盾,但是农村人口普遍文化水平低,权利保护意识弱,并且不知道有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所以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手段来解决,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阻碍社会的发展。
2.法律援助的人力、物力严重不足。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城乡贫富差距大,农村人口远多于城镇人口。随着普法的深入,法律援助制度将得到广泛的应用,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增多,但是国家财政难以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一方面,我国属于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财政很难支撑法律援助所需费用。故造成经济水平较低的地区很难有稳定的财政支持。并且许多政府官员并不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往往将财政用在发展地方的经济上。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资金少,援助工作渐渐成为律师们的公益事项,使得法律援助机构内部高素质人才流失。同时,很多地方虽然已经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但是很多都是无人员、无编制、无办公场所的空架子机构。
3.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远低于有偿诉讼。
首先,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更何况法律援助是无偿的,自然援助律师办事的积极性不高,也不会尽全力去帮助法律援助对象。其次,政府对法律援助重视程度不高,财政支出较少,这样往往造成高素质人才的流失,素质不高的人才提供的服务自然是不尽如人意了。最后,法律援助管理制度缺少规范性。一方面,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无有效的保障途径,既无内部追责制度,亦无外部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每个机构各办各案,缺乏协调,无统一的工作程序,影响法律援助原本期待的效果的达成。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1.深入普法工作,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普法工作是一项庞大而繁琐复杂的工作,面向的是素质不一,文化水平高低不同的大众,需要通过多元途径来进行,才能做到普法这个“普”字,全面加有效。如在公告栏张贴普法海报,无偿提供宣传单,亦可设立免费咨询热线,为民众提供正确的法律意见,宣传正确的法律援助知识。除了前述传统的宣传方式,还可以通过如秦皇岛电视台《法制民生》、长沙电视台《政法报道》等电视栏目,对法律援助的案件进行报道追踪,以案说法,达到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的最佳效果。法律援助制度的深入宣传,使得穷人也可以打得起官司,利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弱化社会矛盾,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来源。
(1)提高政府官员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明确经济发展与法律发展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财政是法律援助工作最重要且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首要责任。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拨款单独列出,作为专门款项,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有足够的资金得以运转。
(2)开拓经费来源渠道。仅仅依靠财政是很难支撑法援工作长期高效进行的,所以应增加资金来源渠道。针对国内,可以举行慈善义卖或者建立法援基金会,广泛集中社会力量,倡导公益奉献精神;针对国外,可以吸收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外的爱国人士的力量,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帮助。
(3)健全援助资金收支监督管理体制。资金来源多元只是法律援助的前提保障,更重要的是将这些经费用到实处,所以资金收支的监督是很有必要的。法律援助经费的收支两条线应分属不同的部门,实施收支分离,相互制约,并且还需定期向审计部门报告情况,将资金支出去向明细向社会公布,以此来确保资金用于合法的用途。
3.培养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提高服务水平。
(1)政府出资培养专职的律师进行援助,壮大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有利于缓解援助供不应求的现状。
(2)政府与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律师事务所可以签订行政协议,律师协会或事务所定期派出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可以缓解财政压力,也保障了援助律师的业务水平。
(3)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给予援助律师一定的福利,并且按照律师个人的业务水平以及案件处理情况而定,吸收全社会高素质人才加入法律援助的队伍。
参考文献:
[1] 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8页
[2]王蓓.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 J] .社科纵横, 2004, (4)
[3]郑自文,左秀美.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及可行性研究[J].中国司法,2004(4)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0-0035-02
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具备法定情况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建立是在十五世纪的英国。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萌芽时期是1994年,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的标志是以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相比较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但发展速度极快。法律援助制度在建立至今不足二十年,却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成为我国司法诉讼制度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法律援助机构数量增加,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不断壮大。(2)援助范围扩大到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援助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加,(3)法律援助制度平等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有利于社会平等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短期内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并且在不断在走向正规化、制度化,但是该制度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受到社会、经济、政治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1.人们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认识程度低,运用不够广泛。
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辩护能够存在和发展的力量源泉来自于人们的广泛运用以及认可。但是,我国普法活动已开展多年,很多公民仍然缺少法律意识,不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甚至不知道有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法律援助制度的本意是帮助经济困难以及特殊的人群,那么自然该制度的宣传重点应在乡镇等经济水平较低的地区。然而,很多地区对基层法律援助的宣传少之又少,使得经济水平较低而最需要法律援助地区的民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也是少之又少,进而造成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难之又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人口的大量流动伴随的是源源不断的社会矛盾,但是农村人口普遍文化水平低,权利保护意识弱,并且不知道有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所以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手段来解决,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阻碍社会的发展。
2.法律援助的人力、物力严重不足。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城乡贫富差距大,农村人口远多于城镇人口。随着普法的深入,法律援助制度将得到广泛的应用,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增多,但是国家财政难以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一方面,我国属于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财政很难支撑法律援助所需费用。故造成经济水平较低的地区很难有稳定的财政支持。并且许多政府官员并不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往往将财政用在发展地方的经济上。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资金少,援助工作渐渐成为律师们的公益事项,使得法律援助机构内部高素质人才流失。同时,很多地方虽然已经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但是很多都是无人员、无编制、无办公场所的空架子机构。
3.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远低于有偿诉讼。
首先,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更何况法律援助是无偿的,自然援助律师办事的积极性不高,也不会尽全力去帮助法律援助对象。其次,政府对法律援助重视程度不高,财政支出较少,这样往往造成高素质人才的流失,素质不高的人才提供的服务自然是不尽如人意了。最后,法律援助管理制度缺少规范性。一方面,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无有效的保障途径,既无内部追责制度,亦无外部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每个机构各办各案,缺乏协调,无统一的工作程序,影响法律援助原本期待的效果的达成。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1.深入普法工作,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普法工作是一项庞大而繁琐复杂的工作,面向的是素质不一,文化水平高低不同的大众,需要通过多元途径来进行,才能做到普法这个“普”字,全面加有效。如在公告栏张贴普法海报,无偿提供宣传单,亦可设立免费咨询热线,为民众提供正确的法律意见,宣传正确的法律援助知识。除了前述传统的宣传方式,还可以通过如秦皇岛电视台《法制民生》、长沙电视台《政法报道》等电视栏目,对法律援助的案件进行报道追踪,以案说法,达到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的最佳效果。法律援助制度的深入宣传,使得穷人也可以打得起官司,利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弱化社会矛盾,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来源。
(1)提高政府官员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明确经济发展与法律发展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财政是法律援助工作最重要且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首要责任。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拨款单独列出,作为专门款项,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有足够的资金得以运转。
(2)开拓经费来源渠道。仅仅依靠财政是很难支撑法援工作长期高效进行的,所以应增加资金来源渠道。针对国内,可以举行慈善义卖或者建立法援基金会,广泛集中社会力量,倡导公益奉献精神;针对国外,可以吸收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外的爱国人士的力量,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帮助。
(3)健全援助资金收支监督管理体制。资金来源多元只是法律援助的前提保障,更重要的是将这些经费用到实处,所以资金收支的监督是很有必要的。法律援助经费的收支两条线应分属不同的部门,实施收支分离,相互制约,并且还需定期向审计部门报告情况,将资金支出去向明细向社会公布,以此来确保资金用于合法的用途。
3.培养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提高服务水平。
(1)政府出资培养专职的律师进行援助,壮大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有利于缓解援助供不应求的现状。
(2)政府与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律师事务所可以签订行政协议,律师协会或事务所定期派出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可以缓解财政压力,也保障了援助律师的业务水平。
(3)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给予援助律师一定的福利,并且按照律师个人的业务水平以及案件处理情况而定,吸收全社会高素质人才加入法律援助的队伍。
参考文献:
[1] 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8页
[2]王蓓.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 J] .社科纵横, 2004, (4)
[3]郑自文,左秀美.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及可行性研究[J].中国司法,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