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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定的,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父母的监护职责可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对子女物质上的照料抚养、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保护子女的各项法律权益,以及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法定意味着监护权不会因约定或其他形式改变而发生改变;同时也意味着监护权不是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一旦父母的监护权未依法履行,监护人将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
关键词:监护人;父母;亲职教育;法律问题研究
监护人亲职教育问题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需要关注和研究的热点法律问题之一。以下结合笔者的思考与总结对此作一简要讨论,冀对相关人士有所助益。
一、监护职责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众所周知父母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享有监护权,但监护权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呢?能否被剥夺或让渡呢?这是一个必须首先弄清楚的基本问题。监护权说到底就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法律职责,它并不只是一项单纯的权利,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护和保護。”《民法总则》第26条第1款、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只有父母不能产生监护作用时,才能依法产生其他监护人。概括来说,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可归纳为几个基本的方面,下面来对作一较具体的叙述。
二、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几个基本方面
首先是物质上的照料、抚养和监护职责,即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职责。父母必须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养育和照料,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这是最为基本的监护职责。其次要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阻碍适龄子女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再次要保护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保证子女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不受侵害,当孩子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代为进行民事活动或诉讼活动。最后,更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全方位的教育来引导未成年人子女养成良好的品质,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都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对最后一方面需要加以强调的是,对未成年子女进行适当的法治教育也是监护人应尽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父母对子女非但不进行法制教育,其教育方式恰恰是反法制的,如在家里暴力环境中成长的儿童,因常常受到粗暴的对待,可能会形成以拳头去解决问题的意识。此外,大多数父母由于自身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教育严重不足,难以承担起法治教育的重任。因此一方面学校应加强对家庭法制教育的指导,另一方面,监护人也应积极配合学校的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教育。在加强法治教育的同时,监护人还应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防止他们做出与年龄不符的不良行为。
三、对监护职责是法定义务的分析解读
我们已经明确,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既然父母的监护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那么它就是一种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对这种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读:
第一,法定意味着监护权不会因约定或其他形式改变而发生改变。很多家长倾向于认为,既然把孩子送到了学校,就应当由学校来对孩子负责。然而法律却不是这样规定的,从法律层面说,学校在自身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应对学生负责,而这种职责是有限度的,同时学校职责的履行也并不能替代父母的监护权。父母的监护权不因未成年人在教育管理机构的学习或生活而转移或减弱。这就告诉家长,在任何情况下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和管理,都是监护人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当然,如果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是由学校的教育管理人员所导致的,监护人的监护权就表现为代为未成年人申请权益。
第二,法定意味着监护权不是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一旦父母的监护权未依法履行,监护人将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民法总则》第36、37条规定:如果监护人经教育不改,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讲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其他监护人。原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仍应当继续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由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到,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上,从法律上是可以撤销父母的监护职责的。按照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是民政部门的都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父母监护权。当父母有严重侵害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其监护权就应当被剥夺。这既是国家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一种监督,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未成年人不是父母的“私产”,而是国家的财富和未来,家长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就有权收回其监护资格。
综上所述,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定的,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其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可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对子女物质上的照料抚养、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保护子女的各项法律权益,以及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法定意味着监护权不会因约定或其他形式改变而发生改变;同时也意味着监护权不是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一旦父母的监护权未依法履行,监护人将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对此作为子女第一监护人和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应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参考文献
[1] 关颖. 亲职教育的意义、特点及其制度构建[J].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5):102-109.
[2] 尤丞静. 学前儿童亲职教育问题与对策探讨[J]. 新智慧,2018(22):110-110.
课题研究:本文系2017年湖南省教育规划课题(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治机制研究)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XJK17BJG007
关键词:监护人;父母;亲职教育;法律问题研究
监护人亲职教育问题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需要关注和研究的热点法律问题之一。以下结合笔者的思考与总结对此作一简要讨论,冀对相关人士有所助益。
一、监护职责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众所周知父母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享有监护权,但监护权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呢?能否被剥夺或让渡呢?这是一个必须首先弄清楚的基本问题。监护权说到底就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法律职责,它并不只是一项单纯的权利,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护和保護。”《民法总则》第26条第1款、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只有父母不能产生监护作用时,才能依法产生其他监护人。概括来说,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可归纳为几个基本的方面,下面来对作一较具体的叙述。
二、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几个基本方面
首先是物质上的照料、抚养和监护职责,即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职责。父母必须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养育和照料,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这是最为基本的监护职责。其次要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阻碍适龄子女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再次要保护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保证子女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不受侵害,当孩子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代为进行民事活动或诉讼活动。最后,更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全方位的教育来引导未成年人子女养成良好的品质,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都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对最后一方面需要加以强调的是,对未成年子女进行适当的法治教育也是监护人应尽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父母对子女非但不进行法制教育,其教育方式恰恰是反法制的,如在家里暴力环境中成长的儿童,因常常受到粗暴的对待,可能会形成以拳头去解决问题的意识。此外,大多数父母由于自身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教育严重不足,难以承担起法治教育的重任。因此一方面学校应加强对家庭法制教育的指导,另一方面,监护人也应积极配合学校的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教育。在加强法治教育的同时,监护人还应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防止他们做出与年龄不符的不良行为。
三、对监护职责是法定义务的分析解读
我们已经明确,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既然父母的监护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那么它就是一种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对这种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读:
第一,法定意味着监护权不会因约定或其他形式改变而发生改变。很多家长倾向于认为,既然把孩子送到了学校,就应当由学校来对孩子负责。然而法律却不是这样规定的,从法律层面说,学校在自身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应对学生负责,而这种职责是有限度的,同时学校职责的履行也并不能替代父母的监护权。父母的监护权不因未成年人在教育管理机构的学习或生活而转移或减弱。这就告诉家长,在任何情况下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和管理,都是监护人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当然,如果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是由学校的教育管理人员所导致的,监护人的监护权就表现为代为未成年人申请权益。
第二,法定意味着监护权不是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一旦父母的监护权未依法履行,监护人将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民法总则》第36、37条规定:如果监护人经教育不改,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讲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其他监护人。原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仍应当继续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由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到,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上,从法律上是可以撤销父母的监护职责的。按照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是民政部门的都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父母监护权。当父母有严重侵害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其监护权就应当被剥夺。这既是国家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一种监督,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未成年人不是父母的“私产”,而是国家的财富和未来,家长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就有权收回其监护资格。
综上所述,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定的,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其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可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对子女物质上的照料抚养、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保护子女的各项法律权益,以及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法定意味着监护权不会因约定或其他形式改变而发生改变;同时也意味着监护权不是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一旦父母的监护权未依法履行,监护人将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对此作为子女第一监护人和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应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参考文献
[1] 关颖. 亲职教育的意义、特点及其制度构建[J].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5):102-109.
[2] 尤丞静. 学前儿童亲职教育问题与对策探讨[J]. 新智慧,2018(22):110-110.
课题研究:本文系2017年湖南省教育规划课题(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治机制研究)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XJK17BJG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