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的侵权主体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58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醉酒驾驶在交通违法原因中占据了很大的部分,且醉驾在以往也只是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这明显与其危害程度不相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列入刑事犯罪的惩罚范围,是一种进步。但,一般醉驾在赔偿时,又采取侵权的相关认定程序,而对于醉驾侵权的认定,主要是对侵权主体的认定;特别是在驾驶人死亡,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是否应当追究售酒者、共饮者的责任;将售酒者和共饮者的责任纳入到考虑范围是必要的。
  【关键词】侵权主体;民事赔偿;劝阻责任;共同侵权
  一、背景
  在中国,酒类饮品的产量和消费量都占据了全球同类产品产销总量很高的比例,在某些年份,其白酒销售量超过俄罗斯,位居世界第一。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酒文化更是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发扬,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之说。在这样浓厚的酒文化影响之下,我国人均饮酒量也位居世界前列。
  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之下,将人的范围缩小到机动车驾驶人,其结果也将是令人震惊的。可以估计的是,我国绝大多数驾驶人都有过饮酒后驾驶的经历,这个比例可能高达95%以上。
  再者,从盈利的角度上分析。酒类饮品的价格一般较高,我国绝大部分饮食服务场所的盈利都来自于酒水饮料的销售。所以,从销售者的角度上讲,经济利益是其追求的目标,他所要考虑的,就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基本可以忽略饮酒者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一个人饮酒的情况少之又少。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聚会,宴请等场合下饮酒。而中国的文化传统导致,互相劝酒成为一种规矩,“觥筹交错”似乎才能体现出主人的热情好客。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导致不少人饮酒,醉酒。
  二、现状
  (一)社会现状
  中国的历史和文化造就了对酒的“遵从”。纵观现当代的中国,饮酒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在中国的饭桌上,待客之道就是“吃好喝好”,甚至在很多时候,喝好成为了主旋律。
  在这样一个酒文化如此浓厚的国家,要想形成一个“请勿酒驾”的社会认知是多么的难。甚至在很多餐饮服务场所还提供各式各样的醒酒服务;而酒后代驾也如同星星之火,当有燎原之势。这样一些服务,是不是从另一个角度助长了酒后驾驶的风气呢?
  在酒驾刚刚入刑的一段时间内,我们看到了“千奇百怪”的规避检查的方式。例如不断喝水稀释酒精,更有甚者在遭遇警察检查时,提前停车,拿起酒猛喝,然后装睡。这不能不说,人民的智慧是不可忽视的。而更危险的是,广大网民和其他人在得知这种行为后,不但没有认识到其中的危害,反而还在夸这位司机“临危不乱”,“智斗警察”。可知,对酒驾的问题,我们的社会认知是多么的浅薄和危险。
  这样的一种社会现状,促使我们必须在酒驾侵权责任问题上,寻求更广泛,力度更大的限制性规定,才能逐步规制人们的行为。
  (二)法律现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该法条是关于酒后驾驶最基础的法律规定,而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样的处罚是否畸轻呢?在此不赘述。
  最近修改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行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入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又一亮点,标志着我国在应对酒后驾驶的责任追究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将醉酒驾驶列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对交通参与者生命和财产的尊重,也是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
  在严重的醉酒驾驶事故中,是否应该引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条款?但与此同时,是否应当追究共饮者和售酒者的责任,都是目前法律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主要浅述后一个问题。三、必要性
  在处理饮酒或醉酒驾驶侵权责任中,我们不仅仅是要重视在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对驾驶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更应该体现人文和民事的关怀。且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比较,更有其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增加一些主体的侵权责任在技术上和法理上是可能和可行的。
  据相关资料,在法国,已经有相关的判例,也在相当广的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大众的讨论,仅仅是这样的讨论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酒后驾驶的发生。①
  前文提及,在驾驶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有59%的情况与酒后驾驶有关。显而易见的是,在驾驶人死亡的情况下,无论你及于其多么重的处罚都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者的利益是得不到保护的。
  从社会现状考虑,售酒者从来都是以经济效益为其追求的最终目的,很少或者根本就不会考虑到消费者,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权益。这样一种放任的态度,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酒后驾驶的出现。作为酒流通环节的重要一环,使其负担一部分责任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这将有利于层层设置障碍,层层削减酒后驾驶出现的几率。
  对于共饮者而言,其真正参与到饮酒的过程中,并能够实际掌握驾驶人饮酒的情况,这使其更应当承担一定的劝阻责任。笔者认为,共饮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仍旧与驾驶人对饮,甚至是出现“强迫”驾驶人饮酒的情况,导致驾驶人最终醉酒驾驶出现侵权事实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从现状来看,驾驶人饮酒多数情况下,都是在你我互相劝酒的情况下,忽视了醉酒驾驶的危险。在驾驶人自身加强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共饮者和售酒者的责任是必要的,特别是在驾驶人死亡的情况下,受害者能够找到相关的责任人寻求获得民事赔偿的机会,这是必要的。同时,增加侵权主体,也能够从预防犯罪的角度,从源头上减少醉酒驾驶的发生。
  四、共同侵权?
  还是第三者侵权共同侵权行为,依据现行法律将其表述为:“加害人为两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第三者侵权,倾向与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单独的侵害事实。且就共同侵权的归责基础而言,笔者更倾向与共同行为说,即客观说,只要能够证明加害人有共同的行为,导致侵害事实的发生,其是否同谋暂当不论,都应当承担责任。在此种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分析。   而就共饮者和售酒者而言,笔者认为,其侵权应当属于共同侵权。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共饮者没有劝阻甚至是放任或者干脆“推波助澜”与售酒者明知其为驾驶人而售酒,对于侵害事实都存在过错,这是成立共同侵权的基础条件。而对于侵权事实来讲,共饮者与售酒者的放任行为与驾驶人饮酒共同造成了侵权事实的发生,任何一方的注意都能够大大降低侵害的发生几率。所以,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侵权事实由共饮者和售酒者共同引起当无异议。而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此不予赘述。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构成要件的分析,认为对于共饮者和售酒者的侵权问题,使用共同侵权来考虑更为妥当。
  但是,在考虑侵权责任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要考虑侵权人的免责事由问题。
  从《道法》的规定上看,对于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将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是行政处罚,但是对于民事责任来讲,依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驾驶人同样存在酒驾,共饮者和售酒者是不是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我认为,既然民事责任并没有完全免除,驾驶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共饮者和售酒者的责任,是不是有“强人所难”之虞呢?且共同侵权是否就应当是以连带责任来追究呢?
  我认为,应当视驾驶员的责任来划分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同时,我们应当注意不能过分加重共饮者和售酒者的责任,因为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应该是能够预见到醉酒驾驶后果的。所以,在责任承担上,共饮者和售酒者承担补充责任是恰当的。这样既能够保证受害人民事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又不过分加重共同侵害人的负担。最后,对于共饮者和售酒者而言,如果驾驶人故意隐瞒其驾车事实,当法定免责,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应当不断的进步,法律规制的范围应当相应的扩大。我们理应重视对人权的保护,重视民事赔偿的重要性。侵权案件已经成为当前民商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交通事故侵权更是呈几何倍数增长。通过扩大醉酒驾驶侵权主体的范围,能够增强法律的控制线和引导性,并逐步引起社会思潮的变化,从根本上控制醉酒驾驶侵权行为的发生。
  注 释:
  ①杨遂全.《比较民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9.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12,3:1.
  [2]杨遂全.比较民商法[M].法律出版社,2007.9.
  [3]王竹.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5:1.
  [4]漆昌国.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评价——以孙伟铭案为视角[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3:1.
  [5]沈佳民.醉酒驾驶犯罪若干问题分析及完善意见[J].时代金融,2011,10:15.
  [6]丁新建.醉酒驾驶的罪过分析[J].学理论,2011,4:20.
其他文献
【摘要】南海问题一直是我国所面临的大挑战,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经济专属区和领海划分的规定,以及现阶段能源危机的加剧,各国在海洋资源方面需求增多,近些年我国和周边国家经济实力不断提高,对于在南海权利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南海问题再度成为争论的热点,而黄岩岛争议从众多问题中脱颖而出,成为2012年最引人注目的海洋权利争议之一。本文将从东盟和我国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角度分析黄岩岛所存在的问题,
期刊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增长快、危害严重已经成为我国当前一大社会问题。云南省也不例外。以大理州为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数量和比例都在增长。造成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的主要原因有:社会大环境的不良影响、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学校教育过于注重应试和灌输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社会大环境;教育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都增长较快,已经成为一大严重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势必
期刊
【摘要】本文从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界定入手,基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载体行政规范性文件,从绩效评估的制度功能、启动方式、评估主体、原则和结果使用等方面展开了论述,提出了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为“出口后规范”、进一步细化启动程序、确立公众参与和较为独立的评估主体、严格转化评估结果的观点。  【关键词】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绩效评估  一、引言  行政决策,从行政学和公共管理学的视角来定义,一般是指国家行
期刊
【摘要】2011年国土资源部颁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将保证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本文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现状及问题和完善建议两方面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一、目前,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期刊
【摘要】汽车租赁业历经近百年发展,已成为上升最快的“黄金产业”之一。预计到2015年,汽车租赁市场营业收入将达到180亿元。汽车租赁业繁荣背后隐藏着诸如管理不规范、监控缺失等问题,制约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特别是合同诈骗犯罪高发,正成为悬在汽车租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关键词】汽车租赁;合同诈骗;风险  汽车租赁业历经近百年发展,已成为上升最快的“黄金产业”之一。汽车租赁业繁荣背后隐藏着
期刊
【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建立之初就存在起步不高,队伍“小、散、弱、低”等问题,本文主要针对上述问题浅议解决之道。  【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出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建立之初起步不高,队伍存在“小、散、弱、低”问题,随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基层检察院设立了独立的司法警察大队,招录了适合司法警察岗位的人才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合理配备了女性司法警察,优化了组织机构,但是如果司法
期刊
【摘要】近些年来,环境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全球性的问题,环境问题能否得到有效地解决关乎于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环境的优劣。而政府作为行使国家职权的主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环境保护法》施行已20多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逐渐显现出来的频发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治理困难等情况,促使环保法进行修改,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环保法》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  
期刊
【摘要】近年来,人民调解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泛化”趋势,闽南地区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更需要理性认识人民调解机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就闽南地区而言,人民调解机制在农村区域内、对案情相对简单的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中具有更大的发挥空间。  【关键词】人民调节机制;有限性;闽南地区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物尽其用”的前提在于用对地方。因此,为了促使人民调解机制
期刊
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坚持和谐执法,是检察机关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将检察工作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服务于和谐,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最佳效能,是基层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和谐执法应从以下三方面作出努力:  一、致力于执法理念的铸造,着力强化和谐执法意识  (一)树立和谐执法理念  和谐执法是一种方法要求,也是一种境界的体现,它折射出执法的水
期刊
【摘要】中国与菲律宾对黄岩岛的相关问题,已经对峙近两个月了,由此可见,此类争端在今后的日子里不免还会发生。中国若想在今后的争端中取得胜利就必须将此事件放在中外海洋争端日益剧烈的大背景下,并且中国若想获得未来发展战略机遇期,就不能仅寄希望于如动武、制裁之类的口舌之快。因此,此刻我们应更多的站在历史、法理、经济、外交等多方面去冷静的思考,同时应积极的公开讨论许多具有建设性的创新型解决方案。正式基于以上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