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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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为实现经济结构的改革调整,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有利杠杆,对鼓励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有着重要影响。文章在分析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现状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并提出优化政策的思路。
  一、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意义
  鼓励我国企业走向世界,加强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快经济增长,对外直接投资拓宽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渠道,有利于我国的资本积累;由于我国人均资源低,资源分布不均衡,对外直接投资可以优化我国资源配置;同时,对外直接投资能促进我国企业从国外进行技术引进。二是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随着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有利于我国企业在本国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逐步向第三产业转移,同时有利于产业内部从劳动密集型向高效率高智能升级。三是改善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增加我国出口贸易的渠道。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现状分析
  当前,与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流转税方面,针对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货物,税法规定准予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另外,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相关政策规定,一是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分类,采用居住地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征税原则;二是资本输出中性原则,采用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三是针对避税、转让定价等的反避税条款。
  此外,由于对外直接投资必然会涉及被投资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因此国际税收协调工作尤为重要。尽管已有80多个国家与我国陆续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但从针对企业对外投资税收饶让条款的签订情况而言,并不十分理想。与泰国、马来西亚、意大利等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属于双方承担税收饶让义务类型,即双方各自承担对其居民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税待遇给予视同已征税抵扣的义务。而与日本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则属于单方面的税收饶让类型,即我国政府不承认投资于东道国的跨国企业在被投资国所获得的减免税待遇,而仅由对方承担税收饶让的协定义务。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更是不承认税收饶让。
  三、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国际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份额必然越来越多,然而现行税收政策尽管对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税收政策缺乏整合性与导向性
  当前我国所制定的与企业对外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往往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规,内容较为分散且不够健全。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法中有关间接抵免与抵免限额等方面规定不尽合理。而有关境内外亏损抵补与境外所得成本费用列支方面规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也不够明确。此外,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更是缺乏投资导向性。由于未对企业对外投资的所在地区、产业和行业进行区分,也未对我国进行投资的企业类型进行区分,使得政策导向性不足。这样的优惠政策不利于广大中小民营企业的成长,也不利于我国市场活力的长远发展。
  (二)国际税收协调合作不足
  当前,与我国已经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国家虽然有80多个,但当中大部分规定是要求对方单独承担税收饶让义务,而仅有少数协定是要求双方承担对等的税收饶让义务,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签署的协定往往属于前者。对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我国政府不承认我国企业对这些国家进行投资时所获得的减税或免税待遇,而这种单方面的税收饶让会导致我国企业无法真正享受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企业所获得的国外税收利益变相转化为我国国内税收收入。尽管这增加了我国的税收收入,但对企业而言,这是变相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会降低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
  四、优化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国内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针对当前我国相关税收政策较为分散且某些规定不够具体合理,首先要完善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税收政策。一是完善超限额或不足抵免额的结转规定。根据以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等为主的国际经验,我国应逐步允许超限额或不足抵免额的同时向前、向后结转,其中结转的具体年限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二是完善对间接抵免法的具体规定。间接抵免法是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通行方法,我国应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补充间接抵免法的相关规定,以适应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经济交流与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要求。通过对使用对象以及限制条件的明确规定,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抵免机制。
  (二)适时增加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原有的相关税收优惠规定,为增强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保持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适应经济全球化,应适时推出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要增加区别性的优惠政策,增强政策导向性,一是要针对特定行业的实施区别性的税收政策优惠,如进行外海能源与矿产业开发投资的企业;二是根据地区区域性质不同,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针对我国西部地区一些边境的能源合作项目。另一方面,实施投资扣除政策,对凡以实物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包括机器设备、商品等,根据其投资额价值的一定比例冲抵企业国内应纳税所得额。这将有利于跨国企业以国内设备和商品等实物形式进行投资,从而提高出口联动效应。
  (三)加强国际税收协调能力
  加强国际税收协调能力,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而提升这一能力,我国可考虑采取综合限额抵免法作为协调国际税收的方法。在该方法下,企业纳税人根据超限额与不足限额之间的调剂对其应缴所得税进行调整,可减少应交所得税从而减少受到歧视待遇的情况,减轻国际竞争压力。综合限额法不仅更好地体现资本出口的中性原则,也可大大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以及税收部门征管工作,比较符合当前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以及适应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此外,尤其要加强与东道国的国际协调,即我国企业投资所在地的协调工作。通过建立较为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进一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为我国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创造友好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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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京萍,李敏.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J].税务研究,2006(04).
  [3]马衍伟.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建议[J].涉外税务,2007(06).
  
  作者简介:黎静文(1988-),女,广东番禺人,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研究方向: 税收政策。
  (责任编辑: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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