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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行业财务制度对准予扣除限额按纳税人全年营业收入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人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人的2‰;全年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