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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农村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的基层政权职能转换,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出现主体缺失、公共服务出现真空等现象,农村基层组织不适应新阶段新体制的矛盾凸现。应科学界定农村公共品的供给范围,结合目前农村的组织创新,建立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公益组织、农村自治组织等主体在内的分工明晰、有效合作的农村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