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学生的惩戒应当法制化

来源 :中华少年·研究青少年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ox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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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的各项教育政策,全面提高教育水平,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减少违法犯罪,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培养出更多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对国家、对社会负责任的领导者、建设者、合格的公民,必须从中小学生抓起,必须对中小学生中的屡教不改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不能听之任之,使其从小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人生观和责任感。
  关键词:中小学生 惩戒 法制化 责任 减少犯罪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教育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多数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个性化的学生也越来越多。但也有部分学生的“个性”已严重超越了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其形象已不再是一个学生,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其它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其人生观已发生了严重的扭曲,严重地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且屡教不改,我认为,对这类学生应当实施及时而必要的惩戒,阻止其不良行为的继续发展和其它学生的效仿,从而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但这种惩戒必须法制化,这样教育者或教育部门对学生的惩戒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惩戒教育有利于减少中小学生的违法犯罪。当前,为什么我国中小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例逐年上升?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呈上升势头,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当然,这是多方面的影响造成的,但最重要的是,他们一开始的不良行为习惯没有得到很好的矫正,违规违纪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阻止。这是学生的错吗?不全是。学生是无知的,他们不知道自己的不良行为或违规违纪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并且应该要承担责任的。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绝大多数中小学生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都没有受到相应的惩戒,所以他们就更加肆无忌惮了。因为,老师只能对他好言相劝,不能有任何惩戒和惩处行为,他即使是不听任何人的劝诫,老师也不能把他怎么样。即使是给其它人造成了不小的伤害,他也不会承担他该承担的任何责任,即使你把他交给执法机关,执法机关也无奈呀,因为年龄不够。这类学生不但对老师的谆谆教诲置若罔闻,并且越来越趾高气扬,从而向其它学生显示他的“伟大”与“荣耀”,并引来不少学生的效仿(当然,犯了错,老师稍加引导就能改正,并成为优秀学生的也不少)。这是老师的错吗?也不是。教师是无奈的。因为领导们相信所有的学生都是好样的,只有不好的老师,没有不好的学生,并把它上升成了国家意志,因此老师们除了谆谆教诲之外,也只能谆谆教诲了,从思想上根除他的不良意识。否则你就会带来更大的麻烦,会引火烧身。如果(仅仅是如果),这种方法对每个人都能起到效果的话,那么我们国家还要那么多监狱干什么?甚至还有人被判处死刑呢?更何况,成年人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强,更容易说服教育。中小学生更容易被诱惑,为了贪图一时的快乐,有的会不顾一切地去达到自己的目的,坑、蒙、拐、骗,甚至是打、砸、抢、燒等行为也时有发生。那么,这是谁的错呢?这是法治的不健全造成的,说过一点,是政府的无为造成的。首先,政府把责任和要求交给了老师,却没给老师相应的,能够切实完成相应任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老师实施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有切实的处罚权利,事实上没有。因此教师对某些学生的教育显得非常的软弱与无奈。其次,把所有的学生想得太好、太理想化。是的,我们宁愿每个学生都是好样的,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那就是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有的学生仅仅靠说服教育是不行的。中小学生可塑性强,容易培养成才,同样,对于那些屡教不改者,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他们同样容易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走上歧途。但是,如果我们加以适当的惩戒措施,许多学生也是可以挽救的。所以,实施必要的惩戒教育是必须的,是对人民负责的行为。
  中小学生的违法犯罪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试想,如果我们在最初对他们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以给以必要的惩戒,会有这么多的的中小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吗?纵观历史,这难道就和该惩戒而不惩戒的的教育毫无关系吗?中小学生违法犯罪,难道仅仅是中小学生在犯罪吗?这难道不是“铸错(锉)成塔”的结果吗?那些不作为者才是真正的罪犯,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是对人民的犯罪。“亡羊补牢,未为晚也”这是中国人常常用来自我安慰的一句话。“亡”了“羊”,当然该把“牢”补上。但我们为什么明知这“牢”会“亡”“羊”为什么不在“羊”“亡”掉之前把“牢”补上呢?这样既没增加成本(甚至会减少成本),却减少了损失,减少了违法犯罪,何乐而不为呢?为什么不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呢?从这一点来看难道我们的立法者,不是在犯罪吗?盆景为什么美丽?因为园丁们采取了必要的剪裁,用锯、刀剪掉了它们身上的残枝败叶,去掉了不美的东西。没有不喜欢玉器的中国人吧,不也有“玉不雕,不成器”的说法吗?它之所以美丽,是因为工匠们的精心雕刻,打磨掉了它们原有的瑕疵。当“树”还是“苗”的时候,如果我们发现它不能自己长正,我们很容易把它扶正,但当它已成“木”的时候,要把它扶正恐怕就难了,即使能扶正,所花费的代价也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实施适当的惩戒教育是必要的。
  惩戒式教育的合法化有利于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首先,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体罚教育,但有一些教师仍然在实施体罚教育,这是不利于教育的。因为教师对学生的处罚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仅仅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容易引起学生的对立情绪,从而更不利于学生的教育。如果对学生的惩戒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学生受到的惩戒是他自己行为造成的结果,是法律对他的制裁,而不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就不容易导致学生对老师的怨恨,不易导致学生的对立情绪。其次,容易引起教育纠纷。近几年,因为教师对学生的教育而引发的教育纠纷时有报道,因为一些家长对孩子的溺爱、放纵,无论老师对学生的教育是否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只要他不舒服,他就会以所谓的“心理伤害”、“尊严受到伤害”为由找老师的麻烦,甚至对老师进行人身攻击,从而导致人身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你,你会如何选择呢?你会选择“冒天下之大不韪”吗?结果可想而知。鉴于此,我们为什么不借鉴一下西方某些国家的做法呢?在我们的邻国韩国就有《教育处罚法》、《学校生活范例》等法规对违规的学生的处罚做了详细的规定。经济、文化都高度发达的英、美两国,他们也强调个性的发展,但他们同样有明文规定,学生违反什么纪律要受到什么处罚,甚至是对家长罚款。在澳大利亚也专门设置有惩戒学生的惩戒室,专门实施对学生的惩戒。我们一个强大的中国,拥有不算小的立法机构的中国,为什么就不能出台一部详细的、既能教育学生、保护学生,又能保护老师,既能使惩戒教育合法化又有利于减少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呢?《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规定了学生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但并没有规定多次做了不可以做的事该受到什么处罚,这又和什么都可以做有什么区别呢?《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接受教育是中小学生的义务,但也没有规定不接受规定的教育该接受什么处罚。这就意味着接受义务教育只是权利,他想怎么着,就怎么着,他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权利作了规定,其中的第三款规定“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算是管理学生方面的最详细的规定了,但就没规定对于多次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教师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去矫正。   依法对中小学生实施必要的惩戒教育,更为重要的是他的法制意义,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让他们懂得自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擔相应的责任,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对个别学生实施必要的惩戒,教育不仅仅是某个学生,对其它的学生同样能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从而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群的目的。
  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并不矛盾。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只是适用对象不同而已。赏识教育仍然是主流,对多数学生来说,赏识教育是有良好效果的。“赏识:就是对他人的才能或作品的优点给予肯定和赞扬”对于那些一贯调皮捣蛋,且对教育者的说服教育置之不理者(这种人确实是存在的。“专家”们总认为,“只有不会教书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这样的说法未免太理想化,片面化,忽略了现目前我国学校教育的现状,那就是,首先,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其次,学生所看到的和书本上所学的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再次班额大,教师精力有限,最后,学生也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其本身是不断变化的。如果中国目前的大多数普通学校的老师都用“专家”们的金玉良言来衡量的话,恐怕中国就找不出合格的教师了,因为,每年都有“专家”们调教出来的高官违法犯罪,不也有一些满口仁义道德的“专家”也违法犯罪了吗,这也是老师的责任?还是他父母的责任),我们改肯定他什么,赞扬他什么。那么对这类学生实施必要的惩戒教育会有良好效果的,会挽救一部分学生的。惩戒教育是对赏识教育的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惩戒教育的合法化,必将使赏识教育更好地发挥功效。在教育过程中,只有做到赏罚分明,才能使学生明辨是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只有赏识的教育,是软弱的教育,是不完善的教育;只有惩戒的教育是畸形的教育,是不健康的教育。只有二者相互结合,才能形成完美的、强有力的教育。
  惩戒教育不同于体罚教育。惩戒教育是通过合法的、适当的处罚,使其引以为戒,从而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教育目的;其对学生的处罚是以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尺度的。第一;惩戒教育应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法规,详细规定学生在什么情况下违规违纪才能施以惩戒,惩戒多少下,以什么方式实施惩戒。第二:对学生的惩戒,教师不再参与执行,教师只向执行机构提供学生的违规违纪事实。第三;对学生的惩戒机构独立于学校的管理之外,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执法权力的部门执行。第四:惩戒教育的对象不仅仅是学生,对那些故意伤害学生的老师也要实施严厉的制裁。体罚教育是不合法的、惩罚式的教育。有一些处罚已经超过了学生的承受力。
  无论是从历史来看,还是从其它国家对教育的管理来看,还是从我国的实际来看,还是从有利于学生、有利于教育来看,对违规违纪且屡教不改的学生的惩戒的合法化,是必要的、必须的,是刻不容缓的。期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制定出一部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法规,来使必要的惩戒教育合法化。
  参考书目
  (1)《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中小学生守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现代汉语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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