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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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间金融的存在由来已久,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一直未被政策所看好,然而市场的需求又促生着它的发展。在政策和市场的拉伸作用下,民间金融既未被根除,也没有发展成规模经济。本文通过对民间金融的成因及其对市场的利弊作用分析,探讨民间金融的发展应该得到重视,并且提出了几点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民间金融;法律规制
  
  一、民间金融的成因分析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自发的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是借贷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给不足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1 化经济主体的投资与借贷需求难以满足
  改革开放20年以来,城乡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倔起,手持现金量的增加,为民间金融市场提供了资金来源。然而这样庞大的资金可选择的投资方式不多:①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或手持现金,金融的低利率导致闲散资金难以充分资本化;②投资股票市场,投机者居多,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和个人文化程度的限制,使投资于股票的风险较高;③投资于民间借贷、合会等民间金融领域,虽然有一定风险,但收益较高,为许多居民所接受。
  2正式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现实中正式金融体系的组织和制度运行成本较高,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较高的交易成本问题,使得市场中很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其结果必然导致在正式金融体系之外产生民间金融。如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很难通过正式的金融体系融资,民间金融借贷手续简单,随借随还,方便灵活,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很低,非常适合于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
  3正式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
  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而言,民间金融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在这些国家,金融体系始终控制在国家和政府手中,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造成金融抑制现象普遍存在。当经济改革和向市场经济转轨时,这种融资体制已经不适应现实的经济发展,因而必然在正式金融体系之外,存在大量的民间金融。1989年我国不允许私人钱庄的存在,一些钱庄转入地下。1992年适合其生存的环境条件成熟,冒出很多农村基金会。1998年国家再次制定相关法令对民间金融进行清理,但效果并不显著。这说明民间金融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经济、金融环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民间金融存在价值分析
  
  从积极性价值方面看:
  1民间金融促进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专业银行只能向非国有经济提供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而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非国有经济在生产经营上所需的资金,弥补了正式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如果没有民间金融的存在及提供的巨额资金,非国有经济就不可能有持续十几年的快速增加。我们是否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民间金融不断扩张的势态,恰恰说明了民间金融是迎合非国有经济快速发展提出的多样化投资需要的必然结果。
  2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民间金融以其独特的、灵活的、多样化的方式,聚集了很多国有专业银行无法筹集到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紧张的资金供求矛盾。另外,民间金融也缓解了银根紧缩所引起的震荡,为众多的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通了资金,避免了被紧缩性宏观调控“卡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减震器”的作用。
  3民间金融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我国的正式金融体系中,市场机制的介入程度仍然很低。杠杆作用具有把资金分配给原始财富拥有量大、资信状况好的企业的明显倾向。但这些企业并不一定拥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相反,许多弄不到资金的经济主体却拥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这表明,正式金融体系存在着明显的资金错误配置及其引发的低效率问题。因此,通过民间金融渠道进行资金的重新配置,明显地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4民间金融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市场因素和竞争因素,为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提供了非正式的试验场所和借鉴。民间金融活动运用市场机制能够吸引大量的居民储蓄,分流国家专业银行的存款,打破其对存款业务的垄断地位,增加国家专业银行的经营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体系的多元化,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竞争。而且,民间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在经营中始终关心资金的偿还性、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具有内在的市场竞争和风险防范意识,为国有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提供了一些启示。
  从消极性价值方面看:
  1民间金融加大了资金“体外循环”,造成了金融信号失真。民间金融活动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诱发了大量资金以现
  
  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调查显示,大多数民间金融交易是以现金方式进行的。现金交易的增加,不仅相应地增加了货币流通量,从而增加了中央银行现金计划执行的难度;而且因其隐秘性而降低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透明度,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削弱了中央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另外,民间金融的隐藏隐秘性,使有关部门无法准确地掌握放款人的利息收入,从而造成了部分税收的流失。
  2民间金融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民间金融交易通常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一旦这些投资难以收回,必将纠纷四起,给社会经济带来很大的不安定因素。另外,许多民间金融活动没有列入人民银行的管理范围,也没有明确法规约束这些其活动,在许多地区任其发展,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尤其是当大量银行贷款通过民间金融渠道流向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领域从事投机性炒作时,不仅助长了中国经济的泡沫化,而且也给中国经济的未来走势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
  
  1加快民间金融的立法
  个人为了某种需要进行集资是民间习惯认可的,在当地风俗中并不违法。同时,中国民间也一直有借高利贷的传统,个人在急需资金时跟邻居借高利贷是很正常的,借贷双方接受,当地人也都认同。但是,中国现在的金融法规规定,个人集资和高利贷都是违法的。显然,正规的法律体系与民间规则并不融洽。如果不能把民间订立的社会契约纳入正规的法律体系,大量的不合法资产就会隐藏起来,将大大减少资产变成资本的机会,长此以往,经济增长将难以为继。中国正在转向一个可以拥有私有财产的国家,确立私产合法非常关键,但法律条文和现实还有差距,需要加快立法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
  2划清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民间融资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踏进“非法集资”的雷区。在人们的印象中,民间融资往往是与放高利贷、吃利息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能够准确地说出“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就目前情况看,国家对于个人之间的放贷行为并没有明文
  
  禁止的规定;对于企业之间及企业向个人的放贷行为,则作为金融业务严加管制。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业务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我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现行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民间借贷之间并无明确的界限,尽快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给“草根金融”正名。
  3将民间资本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
  民间金融是现实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金融力量。金融业务是个风险较大,容易出现欺诈行为的行业;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不监管等于不去发展。打压民间金融不能摧毁民间金融,只能使其以更隐蔽的方式开展活动。政府的明智之举是对它进行完善和规范:一是尽快建立专门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型商业银行,吸收民间资本参股。二是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尤其注重短期债券的发行。三是引导民营资本组成金融机构或建立投资基金,使民间资本作为资本金注入民营企业;同时,使民间原来就已存在的互助性的融资形式(如标会、同乡会、互助会等)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一方面,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取消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引导民间融资的合法经营;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加强民间融资的监管约束机制,建立民间融资的监测通报制度,重点监管那些有组织的,可能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民间借贷行为。
  发展民营金融,我们应当鼓励各种有益的探索,给予其合法地位,要求其合法经营,加紧法规和监管的跟进,而不是一味地限制、打击民间金融组织。对于这种有益的资金组织形式,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严格的监管,我们完全可以扬其利避其害,把它们发展成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
  
  参考文献:
  [1]《中国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研究》 作者:冯兴元,何广文,杜志雄等 出版社:山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
  [2]《中国中小企业融资 理论 借鉴 融资体系的建立》 作者: 武巧珍,刘扭霞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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