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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受关注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3月8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针对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的五年过渡期不久之后即将开始。如果一切顺利,不同类型企业所得税差别税率制度将划上句号,内资、外资企业将统一实行25%的企业所得税率。而由此开启的,将是各类型企业在中国享有更趋公平的竞争条件。
“两税合并”是历史必然
实现“两税合并”的目标,虽然已经指日可待,但期间也经历了漫长的争论和等待。
此前,内外资企业在中国曾长期实行税收“双轨制”。外资企业在经济特区的税率为15%,在沿海开放城市的税率为24%,而内资企业的税率则为33%。内外资企业之间8%的税率差,也就成为一柄著名的“双刃剑”:一方面对吸引外来投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不断激起内资企业呼吁获得“公平待遇”的诉求。
这种局面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资金和外汇都很稀缺,所以需要比较优惠的政策来吸引外国投资,从而增加资本和外汇储备。因此,国务院在1981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针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对内资企业征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关于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以及在同一市场中竞争的内外资企业税负严重不公就成为争论的焦点。有统计说,目前我国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23%左右,而外资企业仅为10%,税负上的差距,使内企在技术更新、规模扩张以及发展后劲方面的竞争力明显落后于外资企业。有专家分析说,这种巨大的差距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外资企业普遍享有优惠税率;第二,投资基础产业并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资企业,可在“二免三减”之外再享有5年减免期,最低税率可达10%;第三,外资企业的再投资可以退税40%,内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第四,二者的成本扣除标准很不一样;第五,纳税义务起始日不同,外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而内资企业从企业成立之日开始计算,这使后者的一些减免优惠往往在不盈利的起步阶段就被浪费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现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竞争地位,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在3月16日的表决中,获高票通过。
新税率重在凸显公平
中国入世已经五年。世贸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每一个世贸成员,对在自己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来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其中税收的平等更是重中之重。
草案将新税率确定为25%,兼顾了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继续扩大开放。截至2006年底,在华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左右,低于外资企业在中国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因此对内资企业而言,统一税率后将适当减轻税负,有利于增加其盈利水平和竞争优势;对外资企业来说,则是尽可能少地增加了一些税负。新税率确定为25%,既考虑到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范围内,也考虑了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以确保中国企业所得税率的统一,仍然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从营造更趋公平的竞争环境而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只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考虑到各地区仍然有很大的增长压力,我们恐怕需要更全面地考虑那些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环境的诸多因素,特别是要避免一些地区在税收优惠权限缩小后,转而在土地、能源或公共设施的使用、市场进入壁垒等方面另作变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统一税制的积极作用。为此,我们还需要从更大的范围,充分考虑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体制与机制建设,从而让此次企业税制改革,形成尽可能大的正向反馈,确保不同行业的内、外资企业,都能在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里获得持续发展。
税率统一的标杆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我国对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这在当时及其后的相当长阶段中,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开始暴露出问题。企业之间税负不平,内资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越来越高。不同的税率,也造成一些内资企业钻政策的空子,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统一内外资的税率,成为一个必然选择。
然而,两税如何统一,才能保证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让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平稳接受,考验着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施政能力。从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看,中国充分借鉴了国际通行经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力图体现“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四方面统一的价值之大、影响之远,均具有标杆意义。
新税制体现与时俱进
自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先后有5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从长远来看,通过立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中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也有利于推动中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站在改革开放20多年的巨大成就上回顾过去,我们无疑应当充分理解当初内、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除了市场潜力巨大、劳动力便宜等比较优势,在其他的市场化机制和基础设施均很不健全的情况下,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是吸引外资、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由中国发展的阶段性情况所决定的。
如今中国经济状况已发生根本变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正逢其时。特别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暴露出不少问题,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而由于中国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企业整体效益都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增长势头也较好。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此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这是不应当错过的改革好时机。也体现了我们在经济发展中在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跟进上的与时俱进。
过渡方案
中国幅员之广、各地区差异之大、各产业具体情况之复杂,继续实行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是不可回避的现实。而草案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就是说,随着中国基础设施等投资硬件建设的巨大变化,经济特区、开放区等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被更全面的综合配套改革所取代。财政部设计的过渡期方案就成了一个最佳选择。这个过渡期方案有两个亮点:其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个20%的优惠税率。这个税率不但照顾了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也照顾到了港澳台企业。因为根据调查,港澳台企业有60%都是小企业。其二,过渡期内,将施行逐年提高税率的方式,便于企业逐渐接受、适应新的税率。对小企业来说,他们的税率从15%增加到20%,每年只增加1个百分点。对其他企业来说,从15%的税率增加到25%,每年也就增加2个百分点。不但如此,之前所承诺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没有享受完的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完这些政策。五年过渡期外资企业每年仅增加税收负担80亿元人民币。可以预见,这样的过渡期安排,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不但能够负担,也不会影响到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另外,照顾到港澳台企业很多是小企业,即大约60%都是小企业的情况,国家专门设置了一个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这类企业实际上占大多数,它们真正的税率就提高了5个百分点。把这两类企业去掉以后,真正从15%提高到25%税率的企业是很有限的。
在企业所得税法面世之后,可以说,中国用五年的时间,解除了对本国企业的保护,再用五年的时间,逐渐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十年磨一剑,中外企业终于可以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这样周到的安排,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值得称道。
至于按产业特性不同,统一实行税收优惠,则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更有利于刺激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比如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在增长方式和产业规模尚未成熟之前,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是对从业者最直接的保护和促进。而一些关系民生的公共服务业,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也有利于避免从业者过度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确保公众享有更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
“两税合并”是历史必然
实现“两税合并”的目标,虽然已经指日可待,但期间也经历了漫长的争论和等待。
此前,内外资企业在中国曾长期实行税收“双轨制”。外资企业在经济特区的税率为15%,在沿海开放城市的税率为24%,而内资企业的税率则为33%。内外资企业之间8%的税率差,也就成为一柄著名的“双刃剑”:一方面对吸引外来投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不断激起内资企业呼吁获得“公平待遇”的诉求。
这种局面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资金和外汇都很稀缺,所以需要比较优惠的政策来吸引外国投资,从而增加资本和外汇储备。因此,国务院在1981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针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对内资企业征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关于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以及在同一市场中竞争的内外资企业税负严重不公就成为争论的焦点。有统计说,目前我国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23%左右,而外资企业仅为10%,税负上的差距,使内企在技术更新、规模扩张以及发展后劲方面的竞争力明显落后于外资企业。有专家分析说,这种巨大的差距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外资企业普遍享有优惠税率;第二,投资基础产业并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资企业,可在“二免三减”之外再享有5年减免期,最低税率可达10%;第三,外资企业的再投资可以退税40%,内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第四,二者的成本扣除标准很不一样;第五,纳税义务起始日不同,外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而内资企业从企业成立之日开始计算,这使后者的一些减免优惠往往在不盈利的起步阶段就被浪费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现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竞争地位,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在3月16日的表决中,获高票通过。
新税率重在凸显公平
中国入世已经五年。世贸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每一个世贸成员,对在自己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来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其中税收的平等更是重中之重。
草案将新税率确定为25%,兼顾了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继续扩大开放。截至2006年底,在华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左右,低于外资企业在中国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因此对内资企业而言,统一税率后将适当减轻税负,有利于增加其盈利水平和竞争优势;对外资企业来说,则是尽可能少地增加了一些税负。新税率确定为25%,既考虑到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范围内,也考虑了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以确保中国企业所得税率的统一,仍然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从营造更趋公平的竞争环境而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只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考虑到各地区仍然有很大的增长压力,我们恐怕需要更全面地考虑那些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环境的诸多因素,特别是要避免一些地区在税收优惠权限缩小后,转而在土地、能源或公共设施的使用、市场进入壁垒等方面另作变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统一税制的积极作用。为此,我们还需要从更大的范围,充分考虑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体制与机制建设,从而让此次企业税制改革,形成尽可能大的正向反馈,确保不同行业的内、外资企业,都能在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里获得持续发展。
税率统一的标杆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我国对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这在当时及其后的相当长阶段中,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开始暴露出问题。企业之间税负不平,内资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越来越高。不同的税率,也造成一些内资企业钻政策的空子,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统一内外资的税率,成为一个必然选择。
然而,两税如何统一,才能保证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让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平稳接受,考验着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施政能力。从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看,中国充分借鉴了国际通行经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力图体现“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四方面统一的价值之大、影响之远,均具有标杆意义。
新税制体现与时俱进
自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先后有5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从长远来看,通过立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中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也有利于推动中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站在改革开放20多年的巨大成就上回顾过去,我们无疑应当充分理解当初内、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除了市场潜力巨大、劳动力便宜等比较优势,在其他的市场化机制和基础设施均很不健全的情况下,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是吸引外资、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由中国发展的阶段性情况所决定的。
如今中国经济状况已发生根本变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正逢其时。特别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暴露出不少问题,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而由于中国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企业整体效益都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增长势头也较好。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此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这是不应当错过的改革好时机。也体现了我们在经济发展中在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跟进上的与时俱进。
过渡方案
中国幅员之广、各地区差异之大、各产业具体情况之复杂,继续实行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是不可回避的现实。而草案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就是说,随着中国基础设施等投资硬件建设的巨大变化,经济特区、开放区等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被更全面的综合配套改革所取代。财政部设计的过渡期方案就成了一个最佳选择。这个过渡期方案有两个亮点:其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个20%的优惠税率。这个税率不但照顾了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也照顾到了港澳台企业。因为根据调查,港澳台企业有60%都是小企业。其二,过渡期内,将施行逐年提高税率的方式,便于企业逐渐接受、适应新的税率。对小企业来说,他们的税率从15%增加到20%,每年只增加1个百分点。对其他企业来说,从15%的税率增加到25%,每年也就增加2个百分点。不但如此,之前所承诺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没有享受完的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完这些政策。五年过渡期外资企业每年仅增加税收负担80亿元人民币。可以预见,这样的过渡期安排,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不但能够负担,也不会影响到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另外,照顾到港澳台企业很多是小企业,即大约60%都是小企业的情况,国家专门设置了一个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这类企业实际上占大多数,它们真正的税率就提高了5个百分点。把这两类企业去掉以后,真正从15%提高到25%税率的企业是很有限的。
在企业所得税法面世之后,可以说,中国用五年的时间,解除了对本国企业的保护,再用五年的时间,逐渐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十年磨一剑,中外企业终于可以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这样周到的安排,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值得称道。
至于按产业特性不同,统一实行税收优惠,则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更有利于刺激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比如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在增长方式和产业规模尚未成熟之前,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是对从业者最直接的保护和促进。而一些关系民生的公共服务业,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也有利于避免从业者过度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确保公众享有更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