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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和主观罪过,犯罪主体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食品监管渎职罪分为两种犯罪形式,即滥用职权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和玩忽职守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前者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后者则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