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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做了详细规定,这是一项新生的制度,更是会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进步。但在法律实践中,这项制度的运行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也不够完备。本文以合肥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的实践为基础,从该制度的主体选任、意义、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