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离婚权利救济制度。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正确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少同志撰文,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家对很多具体问题存在不少分歧。理论认识上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