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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它行政处罚不同,立法没有为行政拘留设置听证程序,而是设计了担保人和保证金制度.由于缺乏对保证人责任追究措施的明确规定,加上拘留所为了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以及警察法治观念等方面的原因,这些规定并没有发挥预期作用.和其它新规定做了改进,强化了担保人责任,提高了保证金额度.为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建议还应该建立罚款与拘留期之间的转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