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nzs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法制的日益健全,以及人们的价值观念的转变、自我意识及法律思想意识的逐渐增强,夫妻财产约定在近几年越来越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人们追求的一种新时尚,人们更多地理解和明白财产约定公证的好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日益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信任,而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在办理公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需引起每个人的重视。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共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并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各自婚前财产的产权变更及婚后财产的权属达成协議并办理公证。
  一、《婚姻法》第十八条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就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房子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是必须要婚前财产公证。而像是存款、首饰等容易变动的动产,就最好是做一下财产公证。比如一方婚前的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补偿款后,就有必要及时进行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以后很难说清是谁的。
  在房价越来越高的当今社会,房产已经成为婚恋男女结婚前重点考虑的问题,特别是现在社会,随着独生子女的长大,很多年轻男女所住的房产是自己的父母倾其所有为其购置的或者缴纳首付的,一些父母担心孩子的婚姻不稳定,他们便想到了婚前财产公证。但是对婚前财产的公证尤其要慎重。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购房钱款来源要分清楚
  购房款或者首付为一方父母所出时,而买房时如已在房产证上同时写明两个年轻人的名字,那么还要再另外签署一份协议。因为如果双方分手,在无任何协议或者凭证的条件下,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予两人归双方共有,父母也无法追回这笔出资钱款,不公平而且容易引起各种矛盾。所以,无论是父母出资还是其它亲友赞助,在贷款买房前对于出资一方的钱款一定要划分清楚,以免未能结婚时反目成仇。
  (二)婚前买房房产证署名要协商好
  在买房时无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房产证上都可以体现出两个人的名字,只不过双方要事先协商好房产份额配比,这样也不会产生纠纷。
  (三)贷款买房后每月贷款不要忽视
  未婚男女贷款买房,一方有不良记录不能贷款就只能依靠另外一方,如果日后感情不合分手的话,是否是男女双方都有出资,房产所属及贷款的偿还如何处置,这种情况,就应该签署一个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备不必要的矛盾。
  二、《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偿还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婚后财产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的增长,离婚率的上升,使原本少人问津的夫妻财产约定在近几年越来越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作了较多扩展,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与原来的婚姻法相比,有了较大变化:首先,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次,新《婚姻法》要求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原法没有提出形式要求。第三,新《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原《婚姻法》没有此内容。在具体的公证操作中需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应注意到《婚姻法》对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的规定并不完整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条仅对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分别财产制,一方个人对外债务在告知第三人的情况下由其个人财产清偿进行了明确,而对已经进行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一方告知第三人了,其对外债务该如何清偿未作出规定。例如,夫妻一方做生意,为防止经营失败,二人约定将婚后购得的一处房产归其妻子个人所有,其余归共同所有,后另一方经营失败,资不抵债,这种情况下,妻子的一处房产是否也应清偿债务呢?在丈夫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先均已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不应该将该房子用于抵债。因为丈夫如果能够举证其已经充分告知债权人,其已尽了最大诚信,债权人仍与其发生民事交易,属于一种默认行为,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现,根据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这笔外债不能以妻子的个人财产来偿还。
  (二)夫妻对债务约定问题上应注意的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不仅仅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分配,也是债务的一种分配,在对积极财产进行约定时,对相应的债务也应同时作出约定。公证人员在具体办证的过程中,应有一种意识,就是当事人对婚前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应对婚前债务也作出约定;对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应对婚后债务也作出约定;对特定财产作出约定,也应对该财产所带来的债务作出约定。实践中,往往一方婚前财产较多,而担心另一方婚后负债才作约定的,因此,婚后负债方往往没有婚前财产或很少,即使有婚前财产足以偿还婚后债务,这也显然有失公平的。故公证人员在处理这类约定时,应该清楚当事人对债务进行约定的前提是对相应财产归属约定是明确的。   (三)在办理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1.协议约定双方主体的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及把握,这都是制约一份协议能否有效的最基本的问题。
  应该具体审查双方主题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申办协议是否是双方本人的实意思表示,是否有父母强加意思行为的可能,协议内容是否理解、自愿等一系列问题。首先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且《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应当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二。当事人应亲自办理公证,不适用代理。因为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其他任何人都无法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做出任何约定。第三。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因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所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2.对约定财产的产权要把握好。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财产权力范围,不得利用约定损害他方当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如逃避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逃避养老育幼的法律职责等,不得利用约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如逃避债务,逃避国家机关的强制措施的。
  常常有把一方约定将父母提供的或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写进协议,甚至把租赁的房屋也加以约定的情形。还有再婚的夫妻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往往采用分别财产制,从表面上看似乎很明确,问题在于这些财产可能不完全属于一方,财产可能是离婚后约定归子女的,也可能是继承开始后尚未继承的,这涉及到《继承法》方面的问题。要尽量问清财产的权属,对房产等还应审查有关权利证书,如房屋产权证书。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具有对内效力而没有对外效力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把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既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会对第三人造成损害。
  3.防止当事人借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当事人一旦发生对外重大债务就可能会想方设法逃避债务,这是当事人就可能会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来实现其逃避债务的目的。因此,公证人员在办理婚后夫妻财产约定时应特别注意预防出现这类问题。申请人要想逃避债务,往往会向公证处隐满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这时,就需要公证人员提高警惕。
  4.公证人员有告知和提醒约定的对外效力的义务
  婚后夫妻进行财产约定,除了为逃避债务这种个例外,往往是夫妻一方将从事个人合伙经营或私营企业,因该类经营个人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防止经营失败的风险,特约定将婚后部分财产如房产或汽车等贵重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这种约定是合法的,但公证人员应告知该约定的对外效力,即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对可能会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从事经营的约定一方应告知第三人,从诚信角度出发,也应同时告知夫妻另一方。这种告知最好是书面形式,以防止因举证不能而带来的风险。
  随着社会在发展,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离婚率不断提高,同时,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财产也将会增多,像一些贵重的财产,如汽车、房子、证券等将会增多,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以后,由于长期生活、消费等,将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搞得模糊,财产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的法律思想意识也逐渐增强,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下,财产公证也会在法律中找到合适于自己的位置。
  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是个明智的做法,财产关系不像其他的法律关系,财产关系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因为公证能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法律途径。而对公证人员而言,应增强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法学修养,准确地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精神,提高专业化法律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
其他文献
校园网络借贷发展的时间虽短,但受到广大在校大学生的欢迎,由于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健康有序的发展要求有效的法律规范.从行业属性看,校园贷款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环境背景因素影响下,政工工作的方向、形式、内容都有所不同.自改革开放以来,国企在完成经营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工工作的全面落实为企业的发
当前随着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的不断普及与发展,软件工程作也逐渐成为推动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支柱产业,全国各地信息技术公司的崛起标志着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信息数据越来越丰富,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的主要特点是数据规模巨大、结构更复杂,所以现今统计思维的转变需要强大的数据挖掘、数据分析能力.而敏锐的
“轻缓化”是当今社会处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的主要趋势。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在公诉环节却没有得到充分地落实。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我国国有林场想要获得长远发展,必须足够重视森林抚育工作,通过森林抚育工作能够保证树木正常生长,提升森林质量,发掘森林资源潜力,提升林地生产能力,还能为林区职工提供就业
摘要:农村小额信贷在帮助贫困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农民的诚信意识比较淡薄,偿贷意识不强,致使贷款违约率居高不下。从诚信缺失的角度对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博弈分析,并建立了迫使农户还贷的“三维”诚信机制。  关键词:小额信贷;诚信缺失;博弈;诚信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On Credit Mechanism of Micro-Credi
为进一步拓宽单身交友平台,房山区总工会联合区法院工会开展“相约盛夏缘定青龙”单身青年交友联谊活动.rn本次活动共邀请法院、检察院、教委、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驻区部队、
期刊
东北空管局视频会议系统是实现东北空管局与民航局及黑龙江空管分局、吉林空管分局、大连空管站之间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流动与共享、实现科学决策的会议系统.向上可以和总局
水是果树生长的重要因子,水分过多或不足,都会影响当年果实产量与品质,甚至还会影响果树寿命,缩短结果年限.在果树的生长过程中,要将农业的节水抗寒技术和灌溉技术进行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