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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对不同主体物权予以平等保护的原则,该原则的确立不仅具有重要的私法意义,而且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物权平等原则通过平等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私有财产权利,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有效地限制公权力,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以此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关键词: 物权平等 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
物权平等原则是宪法上“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宪法的基本精神的反映。物权平等原则不仅从私法角度确立公私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而且从公法的角度对法治政府的建设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对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
衡量法治政府的首要标准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法律至上性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发展服务的。因此一个国家一个政府能否正确看待公民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利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一个政府是否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准。物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之一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确认,赋予其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在公民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以此保障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
(二)限制政府的权力行使。
《法律牛津大辞典》对法治作出这样的解释:“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保护措施……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也就是说法治政府的重点不是“治民”,而是“治官”,其基本的精义在于“治国者先受治于法”。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目的就是要针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合理配置,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把权力自觉地规范在法律的框架下,使其严格地遵守法律、依法行政。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关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容许任何人自由创设物权或者变更其内容。这一原则不但将普通的民事主体排除在外,而且将政府及公权力排除在外,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改变物权的内容和物权的种类。物权法明确了物的归属,规定了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对世权),即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包括政府在内都负有不得侵害该物权的义务。若受到他人的侵害时,物权人可以主张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的侵害以回复物权应有的圆满状态。物权的这一特性,确定了对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保护,同时也对政府公权力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而严格的限定。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权利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才是公权力的活动空间。
二、法治政府应有效地依法平等保护物权
(一)树立物权平等的法治观念。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要想在实际生活中行之有效,取得预期的效果,就必须同国民的思想观念形成一种相互配合、彼此协调的关系,否则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会在一种不相适应的文化氛围中扭曲,甚至失去存在的价值。平等保护原则主要含义就是所有权不应因所有权人而不同,即使是公有制经济成份或者国家投资形成的法人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凡民事主体或市场主体即不再按照主体的性质加以区分,在市场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受到同等的保护。因此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物权平等原则的认识,充分认识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
(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首先保证程序正当
王名扬先生曾论述:“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法治社会的重要宗旨就是保护人权。虽然实体法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但要使人权保护的实体法真正发挥作用,更多要依赖于程序法的力量,用程序限制的规范公权力,才能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物权的平等。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物权平等原则的内涵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保证行政程序正当:一是行政行為的公正性。物权平等原则的基本要义就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种实体法上的平等性落实在程序中就要求行政行为在行使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尤其要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的财产权利,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是普通公民就可以有所偏私。二是行政过程的参与性。财产权是公民生活得物质基础,是其获得幸福和尊严的物质保障,为了维护公民稳定的生活基础,就要求各类行政主体在作出对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允许当事人参与到行政程序中,就行政行为是否作出、如何作出提出有利于自身的意见或提供证据,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三是行政行为的公开性。行政行为的做出要透明化,每一阶段和每一步骤都应以公民和社会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特别是对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必须保证其公开性。
2.依法行政其次要保证权力有限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首先要做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将政府的权力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公权力的滥用、缺位和越位,进而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最终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因此凡是影响公民权利的政府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法律没有授予的,就不得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也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物权法虽然是民事法律规范属于私法的范畴,但是它划分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对公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各级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地履行职责。首先要求行政行为的消极行使,即物权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自主行使对物或财产的支配权,政府行为应当“低位退出”。其次要求行政行为的积极行使。物权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赋予公民财产权利,而且体现在公民财产权利收到侵犯的时候应当受到应有的保护,这是平等保护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平等保护原则的根本标志。而拥有公权力的政府及政府部门则依法承担着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职责:(1)政府有义务对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以保护受害人合法的财产权益;(2)政府有义务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还是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政府要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政府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讲是依人民意志行政。因此,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实现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就必须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那么根据物权平等原则的内涵要求,政府应当积极地承担服务职能,通过行政合同、行政登记、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人性化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法更好地促进公民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保障物权平等。
参考文献:
[1]周永坤.规范权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李萍,姚爱芹.《物权法》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推进[J].行政与法,2008,(1).
[3]陈大为.和谐社会视角下法治政府建设探析.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士论文库.
[4]黄志雄.实施物权法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J].经济与管理,2007,(11).
关键词: 物权平等 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
物权平等原则是宪法上“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宪法的基本精神的反映。物权平等原则不仅从私法角度确立公私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而且从公法的角度对法治政府的建设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对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
衡量法治政府的首要标准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法律至上性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发展服务的。因此一个国家一个政府能否正确看待公民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利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一个政府是否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准。物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之一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确认,赋予其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在公民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以此保障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
(二)限制政府的权力行使。
《法律牛津大辞典》对法治作出这样的解释:“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保护措施……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也就是说法治政府的重点不是“治民”,而是“治官”,其基本的精义在于“治国者先受治于法”。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目的就是要针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合理配置,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把权力自觉地规范在法律的框架下,使其严格地遵守法律、依法行政。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关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容许任何人自由创设物权或者变更其内容。这一原则不但将普通的民事主体排除在外,而且将政府及公权力排除在外,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改变物权的内容和物权的种类。物权法明确了物的归属,规定了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对世权),即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包括政府在内都负有不得侵害该物权的义务。若受到他人的侵害时,物权人可以主张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的侵害以回复物权应有的圆满状态。物权的这一特性,确定了对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保护,同时也对政府公权力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而严格的限定。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权利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才是公权力的活动空间。
二、法治政府应有效地依法平等保护物权
(一)树立物权平等的法治观念。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要想在实际生活中行之有效,取得预期的效果,就必须同国民的思想观念形成一种相互配合、彼此协调的关系,否则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会在一种不相适应的文化氛围中扭曲,甚至失去存在的价值。平等保护原则主要含义就是所有权不应因所有权人而不同,即使是公有制经济成份或者国家投资形成的法人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凡民事主体或市场主体即不再按照主体的性质加以区分,在市场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受到同等的保护。因此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物权平等原则的认识,充分认识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
(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首先保证程序正当
王名扬先生曾论述:“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法治社会的重要宗旨就是保护人权。虽然实体法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但要使人权保护的实体法真正发挥作用,更多要依赖于程序法的力量,用程序限制的规范公权力,才能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物权的平等。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物权平等原则的内涵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保证行政程序正当:一是行政行為的公正性。物权平等原则的基本要义就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种实体法上的平等性落实在程序中就要求行政行为在行使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尤其要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的财产权利,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是普通公民就可以有所偏私。二是行政过程的参与性。财产权是公民生活得物质基础,是其获得幸福和尊严的物质保障,为了维护公民稳定的生活基础,就要求各类行政主体在作出对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允许当事人参与到行政程序中,就行政行为是否作出、如何作出提出有利于自身的意见或提供证据,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三是行政行为的公开性。行政行为的做出要透明化,每一阶段和每一步骤都应以公民和社会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特别是对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必须保证其公开性。
2.依法行政其次要保证权力有限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首先要做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将政府的权力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公权力的滥用、缺位和越位,进而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最终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因此凡是影响公民权利的政府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法律没有授予的,就不得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也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物权法虽然是民事法律规范属于私法的范畴,但是它划分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对公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各级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地履行职责。首先要求行政行为的消极行使,即物权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自主行使对物或财产的支配权,政府行为应当“低位退出”。其次要求行政行为的积极行使。物权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赋予公民财产权利,而且体现在公民财产权利收到侵犯的时候应当受到应有的保护,这是平等保护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平等保护原则的根本标志。而拥有公权力的政府及政府部门则依法承担着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职责:(1)政府有义务对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以保护受害人合法的财产权益;(2)政府有义务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还是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政府要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政府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讲是依人民意志行政。因此,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实现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就必须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那么根据物权平等原则的内涵要求,政府应当积极地承担服务职能,通过行政合同、行政登记、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人性化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法更好地促进公民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保障物权平等。
参考文献:
[1]周永坤.规范权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李萍,姚爱芹.《物权法》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推进[J].行政与法,2008,(1).
[3]陈大为.和谐社会视角下法治政府建设探析.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士论文库.
[4]黄志雄.实施物权法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J].经济与管理,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