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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预防、控制、惩罚功能是实现良性环境秩序的强有力保障,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立法目的及体系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与滞后性,这已成为刑事立法控制环境犯罪的障碍。只有对现行《刑法》进行必要的调适与完善,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防范和控制环境犯罪、保护环境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