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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建设局(委)、交通局(委),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该项资格考试工作及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