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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缩小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应予纠正。“因逃选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将其认定为情节加重犯较为合理。“因逃选致人死亡”中的“人”不仅包括第一次肇事行为的被害人,还包括肇事行为人逃逸过程中又发生的交通肇事而致死的人。如果肇事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行为致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无论其当时的主观认识如何,只要产生了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他都应当承担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