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立法应当考虑取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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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取得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两大主流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如下功能:确定财产归属以发挥物尽其用;维护社会秩序和便于举证解决纠纷。文章从取得时效的概念、由来及与相近制度进行比较,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其必要性。
  【关键词】取得时效制度 立法 必要性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法源
  
  取得时效制度作为一个极为古老的法律制度,目前可查的对取得时效的最早的成文法规定始自《十二表法》,该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2年,其他物为1年。其目的主要是弥补形式主义要式买卖所导致的缺陷。
  大陆法上,作为近代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针对商品经济的现实情况和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突破寺院法的传统观念束缚,引入了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写进了《法国民法典》。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视为时效制度的统一整体的两个组成部分,而共同规定于民法典独立的一章。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它将取得时效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规定其于“物权编”当中,分为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未登记不动产取得时效与动产取得时效三大类。
  英美法上,有关取得时效主要有两项制度,一项是反向占有,指动产或不动产的敌意占有人,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公开、自主、连续的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达到法定的期间,即可取得所占财产的所有权。适用于有体动产和不动产。另一项是时效占有,指的是无权利人通过使用他人的土地或其他不动产,从而取得附属性的地役权或用益权的制度,主要适用于附属性的地役权或用益权。两者的共同之处都是给长久的事实穿上权利的“外衣”。两者标的的结合与大陆法系的取得时效制度的调整范围大体相同。
  
  二、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功能
  
  取得时效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准占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在取得时效中,对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占有或准占有,与法定期间的经过结合起来,是一种法律事实。而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取得,则是有这种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受前苏联立法模式、民法理论以及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我国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但这并不表明取得时效对调整我国市场经济没有积极的意义。相反,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确定财产在复杂的商品交往中的法律地位,使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的实际支配趋于一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我国应尽快在立法上予以确认。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是各有不同作用的时效制度,如果仅有诉讼时效而无取得时效,则原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就会使财产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一方面,原所有人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不能恢复财产的占有;另一方面,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又不能依法取得所有权。财产的这种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有了取得时效制度,使财产的实际占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才能消除财产的不确定状态,使财产法律上的权利与财产的实际支配保持一致。因此,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经济法律秩序,同时也有利于鞭策财产所有人积极行使所有权,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有了取得时效制度,丧失占有的财产所有人如果不恢复财产的占有,超过取得时效期间,就会失去所有权。取得时效制度明确指出这种危险性的存在,可以发挥法律的警告作用,促使财产所有人精心管理自己的财产。如果一个丧失占有的财产所有人在法律的警告下对自己的财产仍然采取漫不经心的态度,对这种人与其维护他名存实亡的所有权,不如承认财产实际支配人的所有权,更能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如果权利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眠于权利之上,而由他人在其财产上行使权利,那么这种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就会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围绕着这种关系还可能形成与其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这就是社会秩序。如果“权利上的睡眠人”随时可能去推翻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不仅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对人们的社会信赖造成威胁,交易的安全和法律关系的稳定也就无从谈起。
  取得时效制度与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互相配合,相得益彰。取得时效是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的,诉讼时效是相对债权而言,诉讼时效不能解决所有权的问题。当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胜诉权之后,权利人并未丧失其所有权。只不过权利人此时享有的仅是空虚所有权,使得财产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严重脱节。取得时效有其自身固有的作用与价值——在法律上对长期持续的事实状态予以承认,这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既相互独立,各自发挥其功用,又互为表里,相互依存。诉讼时效使原权利人丧失其在法律上的请求权,取得时效则使原权利人丧失了事实上的请求权,使得新权利人的权利达到完满的状态,最终形成法律与事实的和谐统一。
  
  三、取得时效制度与相近制度的比较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先占、即时取得等相近法律制度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取得时效作为一种时效制度,和消灭时效一样,须以一定时间的经过为要素。无论取得时效或者消灭时效,都是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法律后果的时效制度。但是取得时效所要求的事实状态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与消灭时效完全不同。取得时效所要求的事实状态,是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的事实状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消灭时效所要求的事实状态,是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请求权或胜诉权的消灭。
  第二,取得时效作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法,与先占和及时取得一样,均以财产的占有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条件,但是在是否以时间为要素方面和占有条件方面则有很大差别。按取得时效取得财产所有权,要求一定状态的占有持续一定的期间;而按先占原则和即时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所有权,则只要求一定条件的占有,不要求该占有持续一定期间。在占有的客体方面,按先占原则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占有,须是对无主财产的占有;而按取得时效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占有,须是对他人财产的占有。取得时效制度规定的占有和即时取得制度规定的占有,虽然都是对他人财产的占有,但二者对占有状态、占有原因等方面的要求又各有不同。即时取得时效制度要求的占有仅为自主、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只要具备自主、和平、公然三个条件,无论其占有是否善意占有、通过法律行为自无权转让人取得的占有,也无论其占有物是否盗窃物、遗失物,均可按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显然,这几种制度是不能相互替代的,而是各有其作用,相辅相成。
  
  四、取得时效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是完善我国时效制度的必然要求。从民法理论和立法角度讲时效制度是由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组成的,二者作用不同,互为补充,缺少任何一项都将至时效制度于不完整,至国家法律于不完善。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常面临许多沉积已久的法律关系和久未行使的民事权利,如农村历经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社、大跃进、公社化等运动;城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经历多次合并、分立、转制,导致财产关系混乱和产权界限不清。因土地、建筑物归属发生争执,以致发生大严重的暴力事件。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上存在取得时效的空白,使部分民事法律关系得不到及时调整,影响了民事流转的正常进行。倘若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将有利于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有利于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第三,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并经过相当长的时期后,人们常信其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符,从而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倘若将已经建立起来的各种法律关系推翻,则势必造成社会经济与法律秩序的混乱,违背法律旨在维护人类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这一目的。
  第四,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有了取得时效制度,那些眠于权利之上的人在客观上不得不重视和运用自己的权利,促使他更精心地管理自己的财产,否则将有丧失此财产权利的可能性。取得时效制度的这种法律上的警告作用既促使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同时又提高了物的使用效率,作到“物尽其用”。就财产享有权利的人长期消极不行使权利,财产无权利之人却长期积极行使权利,比较此两种情形,并衡量财产权利人与无权利人对于财产权利的实际利害,可以肯定,与其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利益,不如保护财产实际支配人的利益,更能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利益。
  第五,从实务角度看,亦有设立取得时效制度之必要。依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解决上述相关问题案件中的争议。法院往往以诉讼时效完成而对此类争议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将此类争议推出门外,而双方当事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双方之间亟待调整的社会关系根本得不到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仍处于不确定状态。
  第六,从举证责任上看,一般而言举证责任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具体而言:凡主张某种实体权利,或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应就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无须对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凡主张某种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不存在的当事人,就对存在妨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凡当事人主张原来存在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变更或消灭,或者是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只应就存在变更、消灭实体权利后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当就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执时,通常要求双方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但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因为年代久远,证据灭失,证人死亡,很难判断该财产真实的权属。现实占有该财产的一方,就可以援引取得时效制度保护自己的利益。他只要证明自己占有该项财产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法院就应当根据取得时效制度,认定他为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人。因此,取得时效制度,是现实占有财产的一方获得胜诉判决的最简便、有力的方法。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物权立法应当规定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取得时效制度。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尹田: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法学[J],2005(8).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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