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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两高一资”产业低水平发展,生态环境成本高昂。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控制“两高一资”产业低水平发展,政府要利用税收手段。
[关键词] “两高一资”产业 资源税 出口关税 出口退税
“两高一资”产业指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业。矿产开发、有色金属冶炼等都属于“两高一资”产业,它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煤炭等产业。“两高一资”产业低水平快速发展,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政府必须采取对策,限制“两高一资”产业低水平发展。
一、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发展的原因
我国“两高一资”产业资源消耗量大、产能过剩、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1.自然资源消耗量大
“两高一资”产业资源消耗量大,导致我国自然资源消耗比例是日本、法国和韩国的100多倍。2005年我国煤炭消费高速增长,比2000年增加了8亿吨。同时,我国煤炭生产消耗大量自然资源。依据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专题调研”,国有煤矿每采出1吨煤要平均实际动用2.5吨的煤炭储量,每挖1吨煤损耗2.48吨的水资源,平均每生产1亿吨煤造成水土流失影响面积达245平方公里。以2002年为基年进行测算,近年来每年山西省煤炭开采造成的资源浪费损失、环境污染损失、生态破坏损失及地表塌陷损失约300余亿元。
2.能源消耗量大
“两高一资”产业能源消耗量大,导致我国主要工业产品的能源消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30%~90%。2006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24.6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9.3%。而我国70%以上的电力是燃煤发电,燃煤电厂排放二氧化硫总量大幅度增加。结果,我国城市空气污染程度大约是法国、加拿大和瑞典的7倍多,是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4倍多。
3.工业废弃物排放量大
“两高一资”产业废弃物排放量大,导致我国工业废物密度大约是德国的20倍、意大利的18倍、韩国和英国的12倍。
(1)工业固体废物量大。我国矿产资源总回采率仅为35%,而世界平均水平达55%。我国每年产生的可利用而未利用的工业废渣的资源价值已超过250亿元,每年因再生资源的流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达250亿~300亿元。
(2)工业废水排放量大。钢铁、有色冶金、电力、煤炭、选矿、采油等行业,工业耗水指标均超过工业发达国家。2005年黄河流域污水排放量为43.53亿吨,其中第二产业排放的废污水量高达31.99亿吨。结果,2005年黄河干支流水质评价河长13228.4千米,劣Ⅴ类水质河长占31.2%。
(3)工业废气量排放量大。我国铁合金、电石行业中90%以上的小矿热炉废气没有得到回收和利用;焦炭行业中三分之二的企业,没有回收利用排放的煤氣。结果,空气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4.产能过剩
我国“两高一资”产业产能过剩。2005年下半年,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等产业开始出现生产能力过剩。全国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1570家,产能利用率仅48%。电石生产企业440多家,设备开工率仅为53%。焦化生产企业约有1400多家,产能利用率仅60%~70%。
二、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发展的税收对策
控制“两高一资”产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政府要发挥作用。虽然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作用。但是,市场机制也会导致“两高一资”产业产能扩张,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发展,政府应采取税收手段。
1.完善环境税收制度
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主权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如;环境污染税、资源税等。它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有利于控制“两高一资”产业规模。
(1)开征“环境污染税”。环境污染税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征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控制“两高一资”产业规模,政府应尽快开征“环境污染税”。①对“两高一资”产业征收“环境污染税”。通过征收“环境污染税”,提高“两高一资”产业中企业私人边际成本,改变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现状。有利于“两高一资”产业中现有资源向高新技术、节能环保产业转移。同时,通过提高进入门槛,从源头上减少进入该行业的资源数量,从而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行业规模扩张。②“环境污染税”税率实行累进比例税率。税率设计应按照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征收,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越大、浓度越高,税率越高。有利于大幅提高“两高一资”产业中企业的生产成本,促使其生产成本超过生产收益,迫使其转产、停产。
(2)调整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其目的是体现资源的价值,抑制对稀缺资源的开发利用。1993年12月30日,我国对资源税征收进行了调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至今未再作调整。控制“两高一资”产业规模,政府应尽快调整资源税。①上调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资源税只对特定的资源开发征税,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方法,而且对资源税税目税额作了规定。例如,原油:每吨征收8元~30元资源税;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征收2元~15元资源税;煤炭:每吨征收0.3元~5元资源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征收0.5元~20元吨;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征收2元~30元资源税。在当时的物价水平下资源税税额是合理的,但是,到2007年资源税仍执行1993年规定的税额,资源税税额就明显偏低。资源税税额过低,资源开采成本低。结果,导致我国过度开采、使用资源。解决对资源的滥采、滥用,创造节约资源的激励机制,应尽快上调资源税。通过上调资源税,促使我国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反映资源的需求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反映环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从而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成本,控制“两高一资”产业规模。②改变计征方式。建议把计征方法由目前定额征收改为定率征收,即由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以提高资源使用成本。目前我国资源税是按产量征收,资源税不随资源价格变动而变动,即从量征税不受资源价格变动影响。也就是说随着原油、天然气等矿产品价格的上涨,每吨原油、每立方米天然气所征收的资源税保持不变。从量征收不能控制原油、天然气等生产企业过度开采行为,也不能影响原油、天然气等矿产品价格,无法引导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从价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它将资源税税额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当原油、天然气等矿产品价格上升时,资源税也相应上升,有助于资源价格反映资源开采成本,有助于控制企业过度开发资源。
2.调整产品出口税率
“两高一资”产业产能过剩,企业竞相低价出口,生态环境代价高昂。控制“两高一资”产业规模,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外贸出口产品体系,政府应调整“两高一资”产业产品出口税率。
(1)上调出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是一国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它增加了出口产品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从2006年开始,我国对“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国家对焦炭产品加征5%出口关税,每吨焦炭出口增加7美元的成本。山西多家焦炭企业出口减少、库存增加、被迫限产。
发挥出口关税的作用,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政府应继续上调出口关税税率。加剧“两高一资”产能过剩行业竞争局面,加快高消耗、高排放等落后企业减少产量、淘汰出局。对于出口减少、资金周转不灵、财务困难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得给予其金融信贷、税收优惠,任其优胜劣汰。
(2)下调出口退税税率。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它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我国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我国将出口退税税率上调到15.51%,有效刺激了出口的增长。针对“两高一资”产业大量使用国内有限的资源,在国外市场低价出售,依靠出口退税得以生存,2004年国家开始下调出口退税税率。2006年国家再次针对“两高一资”产业产能过剩,企业竞相低价出口产品,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两次下调出口产品退税税率。
发挥出口退税作用,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政府应继续下调出口退税税率,地方政府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退税标准。企业根据出口退税税率,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确定出口的品种、数量。那些资源使用率低、成本高的“两高一资”企业,将被迫退出国际市场,在竞争中破产倒闭。
[关键词] “两高一资”产业 资源税 出口关税 出口退税
“两高一资”产业指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业。矿产开发、有色金属冶炼等都属于“两高一资”产业,它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煤炭等产业。“两高一资”产业低水平快速发展,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政府必须采取对策,限制“两高一资”产业低水平发展。
一、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发展的原因
我国“两高一资”产业资源消耗量大、产能过剩、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1.自然资源消耗量大
“两高一资”产业资源消耗量大,导致我国自然资源消耗比例是日本、法国和韩国的100多倍。2005年我国煤炭消费高速增长,比2000年增加了8亿吨。同时,我国煤炭生产消耗大量自然资源。依据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专题调研”,国有煤矿每采出1吨煤要平均实际动用2.5吨的煤炭储量,每挖1吨煤损耗2.48吨的水资源,平均每生产1亿吨煤造成水土流失影响面积达245平方公里。以2002年为基年进行测算,近年来每年山西省煤炭开采造成的资源浪费损失、环境污染损失、生态破坏损失及地表塌陷损失约300余亿元。
2.能源消耗量大
“两高一资”产业能源消耗量大,导致我国主要工业产品的能源消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30%~90%。2006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24.6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9.3%。而我国70%以上的电力是燃煤发电,燃煤电厂排放二氧化硫总量大幅度增加。结果,我国城市空气污染程度大约是法国、加拿大和瑞典的7倍多,是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4倍多。
3.工业废弃物排放量大
“两高一资”产业废弃物排放量大,导致我国工业废物密度大约是德国的20倍、意大利的18倍、韩国和英国的12倍。
(1)工业固体废物量大。我国矿产资源总回采率仅为35%,而世界平均水平达55%。我国每年产生的可利用而未利用的工业废渣的资源价值已超过250亿元,每年因再生资源的流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达250亿~300亿元。
(2)工业废水排放量大。钢铁、有色冶金、电力、煤炭、选矿、采油等行业,工业耗水指标均超过工业发达国家。2005年黄河流域污水排放量为43.53亿吨,其中第二产业排放的废污水量高达31.99亿吨。结果,2005年黄河干支流水质评价河长13228.4千米,劣Ⅴ类水质河长占31.2%。
(3)工业废气量排放量大。我国铁合金、电石行业中90%以上的小矿热炉废气没有得到回收和利用;焦炭行业中三分之二的企业,没有回收利用排放的煤氣。结果,空气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4.产能过剩
我国“两高一资”产业产能过剩。2005年下半年,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等产业开始出现生产能力过剩。全国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1570家,产能利用率仅48%。电石生产企业440多家,设备开工率仅为53%。焦化生产企业约有1400多家,产能利用率仅60%~70%。
二、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发展的税收对策
控制“两高一资”产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政府要发挥作用。虽然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作用。但是,市场机制也会导致“两高一资”产业产能扩张,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发展,政府应采取税收手段。
1.完善环境税收制度
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主权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如;环境污染税、资源税等。它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有利于控制“两高一资”产业规模。
(1)开征“环境污染税”。环境污染税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征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控制“两高一资”产业规模,政府应尽快开征“环境污染税”。①对“两高一资”产业征收“环境污染税”。通过征收“环境污染税”,提高“两高一资”产业中企业私人边际成本,改变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现状。有利于“两高一资”产业中现有资源向高新技术、节能环保产业转移。同时,通过提高进入门槛,从源头上减少进入该行业的资源数量,从而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行业规模扩张。②“环境污染税”税率实行累进比例税率。税率设计应按照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征收,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越大、浓度越高,税率越高。有利于大幅提高“两高一资”产业中企业的生产成本,促使其生产成本超过生产收益,迫使其转产、停产。
(2)调整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其目的是体现资源的价值,抑制对稀缺资源的开发利用。1993年12月30日,我国对资源税征收进行了调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至今未再作调整。控制“两高一资”产业规模,政府应尽快调整资源税。①上调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资源税只对特定的资源开发征税,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方法,而且对资源税税目税额作了规定。例如,原油:每吨征收8元~30元资源税;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征收2元~15元资源税;煤炭:每吨征收0.3元~5元资源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征收0.5元~20元吨;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征收2元~30元资源税。在当时的物价水平下资源税税额是合理的,但是,到2007年资源税仍执行1993年规定的税额,资源税税额就明显偏低。资源税税额过低,资源开采成本低。结果,导致我国过度开采、使用资源。解决对资源的滥采、滥用,创造节约资源的激励机制,应尽快上调资源税。通过上调资源税,促使我国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反映资源的需求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反映环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从而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成本,控制“两高一资”产业规模。②改变计征方式。建议把计征方法由目前定额征收改为定率征收,即由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以提高资源使用成本。目前我国资源税是按产量征收,资源税不随资源价格变动而变动,即从量征税不受资源价格变动影响。也就是说随着原油、天然气等矿产品价格的上涨,每吨原油、每立方米天然气所征收的资源税保持不变。从量征收不能控制原油、天然气等生产企业过度开采行为,也不能影响原油、天然气等矿产品价格,无法引导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从价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它将资源税税额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当原油、天然气等矿产品价格上升时,资源税也相应上升,有助于资源价格反映资源开采成本,有助于控制企业过度开发资源。
2.调整产品出口税率
“两高一资”产业产能过剩,企业竞相低价出口,生态环境代价高昂。控制“两高一资”产业规模,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外贸出口产品体系,政府应调整“两高一资”产业产品出口税率。
(1)上调出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是一国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它增加了出口产品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从2006年开始,我国对“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国家对焦炭产品加征5%出口关税,每吨焦炭出口增加7美元的成本。山西多家焦炭企业出口减少、库存增加、被迫限产。
发挥出口关税的作用,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政府应继续上调出口关税税率。加剧“两高一资”产能过剩行业竞争局面,加快高消耗、高排放等落后企业减少产量、淘汰出局。对于出口减少、资金周转不灵、财务困难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得给予其金融信贷、税收优惠,任其优胜劣汰。
(2)下调出口退税税率。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它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我国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我国将出口退税税率上调到15.51%,有效刺激了出口的增长。针对“两高一资”产业大量使用国内有限的资源,在国外市场低价出售,依靠出口退税得以生存,2004年国家开始下调出口退税税率。2006年国家再次针对“两高一资”产业产能过剩,企业竞相低价出口产品,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两次下调出口产品退税税率。
发挥出口退税作用,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政府应继续下调出口退税税率,地方政府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退税标准。企业根据出口退税税率,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确定出口的品种、数量。那些资源使用率低、成本高的“两高一资”企业,将被迫退出国际市场,在竞争中破产倒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