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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环境控制和侵权责任可以看作是风险控制的工具,它们在不同方面具有各自的功能优势.为了充分利用这两种双边优势,环境控制和侵权责任应保持制度合作.当环境控制标准达到社会最优标准时,侵权责任将被视为“漏检机制”实施不充分的环境控制标准.这就要求法院充分尊重控制标准,并确认遵约抗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