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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自12月1日开始,国家发改委将对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开展新一轮的出厂价格调查。调查将由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具体实施或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内容包括药品出厂价及销售等有关情况。药品生产企业如有拒报、虚报、瞒报、不配合调查的价格违法行为将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