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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基层行往往重视发往异地的凭证、报单的登记工作,而忽视了同城凭证和报单的交接手续,存在着这样一些现象:储蓄所、分理处与支行营业部往来的报单不签章即发出或收受,与其他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往来的凭证、报单也不互相签章。若一旦发生丢失凭证或报单,一是造成了银行和单位的资金损失;二是损害了银行的信誉;三是事故责任人不明确等。为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