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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易于混淆主要原因是:1.公安机关具有双重的职权身份;2.两类行为外在形式上的相似性;3.行为性质归属往往处于两可之间.对两类行为划分方式的探讨可从行为种类上区分,从适用目的和对象上划分,从实施行为时的程序现象上划分,以期有效加强对刑事侦查领域的法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