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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虽经多次修编,但7.6.2条条文中“普通住宅”一直延用,其所代表的建筑类型和真实含义一直颇有争议。《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颁布后,进一步加剧了执行该条文的不一致性。认为“普通住宅”应指(纯)住宅,不应包括一类综合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应在一类综合楼和商住楼住宅部分的电梯前室及公用走道等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