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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在经济社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规定无过错责任,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的财产和健康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但是其又规定不承担责任的的抗辩事由,在今天却越来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废除该条的理由和依据日渐成熟,笔者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