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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现象自古就有,但同性恋这个概念的使用却是在1869年由德国一名叫位贝科特(BenkOrt)的医生最初创造的,它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而对同性产生性爱倾向、性吸引;或对同性产生性爱倾向,即性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产生性快感的行为。总之,同性恋者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然而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不同的历史时期出现了不同定义,且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例如:北京大学心理系主任陈仲庚认为同性恋属于性变态,是指同性个体之间肉体亲昵的性行为;北京医科大学在《精神医学与相关问题》中指出:同性恋的特点是性对象指向同性,即与同性的人发生真正的或者是想象的性行为;徐继敏在《性科学》中说,同性恋是指有明显的同性性行为和同性爱慕。虽然每个学者对同性恋都有自己的定义,但究其本质,同性恋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一是从情感上讲,他们只对同性产生好感;二是从行为方式上来看,与同性产生亲密的肉体上的接触,而且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亲密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的性个体长期的行为,而不是偶然的性行为。以这两个基本特征为基础进行定义,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比如:定义中会出现同性恋是不是性变态(病态),它是不是违背社会道德规范,有伤风化等等。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或性指向,具有同性恋性取向的成员只对或基本上只对社会中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产生性欲或爱慕,具有这种性取向的人称谓同性恋者。同性恋有时候也可以用来描述同性性行为,即同性成员间发生的性行为,而不管参与者的性取向如何,夏镇夷等在《实用精神病学》中说的同性恋是性变态,是指对同性产生性爱的思想和感情,不论有无明显的性行为。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就是不可取的。理论研究不应带着个人感情色彩先人为主的态度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