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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国家投资贷款的性质及其经济关系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国家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后,在投资决策权、贷款决策权以及资产所有权上,存在着经济关系复杂化和一系列的矛盾,引起了经济行为的变态,不利于投资的效益和贷款的监督使用。作者认为,投资决策权应主要由具有独立经营职能的投资局和企业共同行使,并形成双重的财产所有关系:贷款决策权应由专业银行行使,从而提出了分别项目性质掌握投资,设立国家投资局,在划分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职能的基础上,实现专业银行企业化等等改革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