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交通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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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2006年11月6日,我公司一员工在驾车中与苏某的车相撞.苏某车被我公司员工的车撞翻。在苏某车侧翻过程中,将路边等车的人李某压伤,后李某被鉴定为伤残。我公司员工的车与苏某车均投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欲到法院进行起诉,我们想了解几个问题
  1、李某应如何确定被告?
  2、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3、李某可以要求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4、本案中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5、赔偿义务人的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辽宁 沈昌赫
  
  沈昌赫:
  对于你的第一个问题,即李某应如何确定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案的被告共有四名,分别是你的员工、你员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苏某、苏某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你可以参考以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本案的管辖法院包括:你员工住所地法院、苏某住所地法院、你员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苏某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因此,本案中李某可以向以上五个法院的任何一个法院起诉,要求相关的赔偿。
  你可以参考以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个问题,在本案中,李某可以要求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相关法条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个问题,即本案中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五个问题 赔偿义务人的赔偿顺序,首先由两个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你员工和苏某按照各自责任的比例分担。因你员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因此应先由你员工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而后再由苏某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你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刊法律顾问 闫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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