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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月,甲(女)与乙(勇)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乙有私房4间。婚后,双方一直共同居住使用。现在,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乙方认为这4间房是他个人财产,没有女方的份,甲认为自己与乙共同生活了10余年,这房屋已转化为共同财产。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并于2001年8月5日诉之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