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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检察公益诉讼虽然主体不同、各成体系,但两者在目的、诉求、适用范围等方面高度契合,因此探索建立两者的衔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立法缺位、损害鉴定困难、赔偿金管理混乱等问题,建立两者衔接机制必须首先解决这些问题,确空衔接机制及顺位,探索合理方式替代鉴定评估并采用合理、阳光透明之方式对赔偿金加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