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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江同志在《浙江档案》1992年第3期上发表的《谈原件与复制件的凭证作用》,读罢很是敬佩作者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然而,遗憾的是,总觉得意犹未尽,笔者不揣冒昧,就复制件的凭证作用及其法律地位问题略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我们知道,档案是内容、载体及表现形式“三位一体”的结合体,以上三者的原生性共同构成了档案的原始记录性,这是不容置疑的。但由于提供阅览、外借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