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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