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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财务管理的视角研究高校企业化的可行性以及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高校企业化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 财务管理视角;高校企业化;和谐社会
一、对“高校企业化”基本概念的理解
对这个问题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高校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事业单位,高校运行既包括了非经济活动,也蕴含了许多经济活动,高校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高校企业化就是在高校内部管理方面借鉴企业运作模式,运用企业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对高校中的有关经济活动以及人事、财务等基础管理实施企业化。但是高校的经费来源还是以财政支持为主,高校的办学理念还是以社会效益为重。另一种理解认为,高校企业化就是向西方国家学习,随着国家对大学公共财政资助的削减,国家在大学中的角色弱化,市场运作机制在大学中逐步确立,大学的各种知识活动和教育研究逐步商品化,反映到大学组织特性上,则是大学日益带有企业的特征,像企业一样,以盈利为目的,在竞争中求生存,回应市场调整自身“产品”的质量,打造自身形象,实行企业化管理,计较成本效益,追求卓越等。
由于以上两种对高校企业化的不同理解,在高校的办学理念和运行机制上就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前者强调的是高校内部管理的企业化,也称为高校企业化管理;后者强调的是高校的全面企业化制度,也称为高校企业化制度。如果说高校企业化管理只是一种手段的话,那么高校企业化制度则是一种目的,即将高校演变成企业的目的。高校企业化管理是对事业单位在内部管理上贯彻企业化理念,目的是加强高校内部管理,高校的事业单位性质不变;企业化制度则是在对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造,要改变高校的事业单位性质,使之变成企业单位。所以,在研究高校企业化的时候,首先要弄清楚所谈的高校企业化是指的哪一种高校企业化。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研究问题的本质。笔者以为,对于高校内部的企业化管理,已经成为高校管理界的共识。大家都认为,高校内部应该实行企业化管理,这样可以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约资金,少花钱,多办事,从而提高高校办学的社会效益。但是,对于高校是否要像企业一样以盈利为目的,全面实行企业化制度,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以追求低成本高效益作为最高准则,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理财目标等等,还没有得到业界人士的共识,大家的观点并不一致。所以,笔者就这个有争议的问题(以下简称高校企业化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明辨是非、擦亮眼睛、看清道路,这是在经济危机的今天稳妥地处理好高校发展生存的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关系到“不折腾”和求发展同时并存的大局,关系到在经济危机中全民族共渡难关的大局。
二、对我国“高校企业化制度”可行性研究
(一)从产权制度上对“高校企业化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企业按照产权制度,一般划分为三类:个人业主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个人业主制结构最简单,其特点是由业主个人出资,个人直接经营,个人的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集资兴办,共同经营的企业。从法律的角度看,合伙企业也属于自然人企业。这两类企业都会由于资金规模受到限制和业主个人经营素质太低而影响企业的大规模发展,我国目前的民营高校就属于这种类型。
公司制企业是指依照公司法登记设立,以其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同,公司制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制的核心内容是公司法人制度,即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作为现代企业最具有生命力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2.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担有限责任;3.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4.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公司制企业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对企业组织的要求,克服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律地位脆弱、融资渠道狭窄、资本规模小和投资风险大的缺陷,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取向。如果高校实行企业化制度必然是要实行公司制。所以高校企业化制度应该是指这种公司制企业制度。这样一来,高校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高校的规模可以迅速扩张;高校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高校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朗;高校可以和公司一样实现并关注盈利;高校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国家作为高校的股东可以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我们将其高校企业化制度称为公司制度下的高校企业化,这种形式在我国已经有了,但是还不是普遍现象,许多经验还在摸索中。我国的大部分高校还是从计划经济继承而来的事业单位制度的高校。国家要减轻财政负担,要促进高校的高速发展,要在高校投资方面对国际资本开放国内高校市场,是可以在高校企业化制度方面做文章的。那么高校就可以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了,国家只是一个普通的股东而已,国家没有必要为高校的一切投资买单;企业、个人都可以通过购买高校的股票成为所有者;高校的管理模式完全是公司制的。总之,适应公司的一切法律制度都同样适合于高等学校。
由此可见,在理论上讲,从产权制度上而言,高校企业化制度基本上是可行的。但是,在目前经济危机的时刻,如果对高校企业化实行一刀切,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由于产权的分化,同时国家要减少财政负担,高校的产权不再全部属于国家,而是属于广大投资者。随着国际资本的渗透,可能国际资本超过50%的时候就属于国际资本了。那么,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权利也就属于国际资本了,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那时候一些政治课程和思想意识领域的课程还能否进入大学课堂就应该由出资人说了算了。这就是所谓的“政治风险”吧。高校除了为企业培养人才以外,还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级研究人才,肩负着国家的法律、哲学研究等任务,这些领域毕竟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而企业是属于经济基础的。非要一刀切地把高校企业化制度推行下去,是否应该权衡利弊以后再做决定呢?因此,笔者以为:可以选择少数条件比较成熟的应用型大学和高等职业院校作为试点,进行企业化制度改革,取得经验以后,可以在大多数或者所有应用型大学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进行推广。不必操之过急。
(二)从财务管理目标上对“高校企业化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是由企业的总目标决定的。企业的总目标是生存、盈利和发展。所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所谓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在权衡企业利益相关的约束下实现所有者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根据这一目标的基本思想就是保证高校像企业一样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强调在高校价值增值中满足以股东为首的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根据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的要求,高校需要强调风险与报酬的均衡性,将风险限制在高校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高校应该强调股东的首要地位,创造高校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高校要加强企业代理人(即是校长)的监督控制,建立有效地激励机制以便高校发展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不断加强与高校债权人的关系,请债权人参加高校重大决策讨论,培育可靠的资金供应者。还要关心本高校一般教师职工的利益,创造优美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合理恰当的福利待遇,培养教职工长期努力地为高校工作。要关心学生及其家长的经济利益,以便保证高校有稳定的生源;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共同面对市场竞争,关注高校形象,遵守承诺、讲究信誉,保持与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合法纳税等。
【关键词】 财务管理视角;高校企业化;和谐社会
一、对“高校企业化”基本概念的理解
对这个问题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高校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事业单位,高校运行既包括了非经济活动,也蕴含了许多经济活动,高校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高校企业化就是在高校内部管理方面借鉴企业运作模式,运用企业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对高校中的有关经济活动以及人事、财务等基础管理实施企业化。但是高校的经费来源还是以财政支持为主,高校的办学理念还是以社会效益为重。另一种理解认为,高校企业化就是向西方国家学习,随着国家对大学公共财政资助的削减,国家在大学中的角色弱化,市场运作机制在大学中逐步确立,大学的各种知识活动和教育研究逐步商品化,反映到大学组织特性上,则是大学日益带有企业的特征,像企业一样,以盈利为目的,在竞争中求生存,回应市场调整自身“产品”的质量,打造自身形象,实行企业化管理,计较成本效益,追求卓越等。
由于以上两种对高校企业化的不同理解,在高校的办学理念和运行机制上就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前者强调的是高校内部管理的企业化,也称为高校企业化管理;后者强调的是高校的全面企业化制度,也称为高校企业化制度。如果说高校企业化管理只是一种手段的话,那么高校企业化制度则是一种目的,即将高校演变成企业的目的。高校企业化管理是对事业单位在内部管理上贯彻企业化理念,目的是加强高校内部管理,高校的事业单位性质不变;企业化制度则是在对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造,要改变高校的事业单位性质,使之变成企业单位。所以,在研究高校企业化的时候,首先要弄清楚所谈的高校企业化是指的哪一种高校企业化。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研究问题的本质。笔者以为,对于高校内部的企业化管理,已经成为高校管理界的共识。大家都认为,高校内部应该实行企业化管理,这样可以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约资金,少花钱,多办事,从而提高高校办学的社会效益。但是,对于高校是否要像企业一样以盈利为目的,全面实行企业化制度,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以追求低成本高效益作为最高准则,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理财目标等等,还没有得到业界人士的共识,大家的观点并不一致。所以,笔者就这个有争议的问题(以下简称高校企业化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明辨是非、擦亮眼睛、看清道路,这是在经济危机的今天稳妥地处理好高校发展生存的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关系到“不折腾”和求发展同时并存的大局,关系到在经济危机中全民族共渡难关的大局。
二、对我国“高校企业化制度”可行性研究
(一)从产权制度上对“高校企业化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企业按照产权制度,一般划分为三类:个人业主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个人业主制结构最简单,其特点是由业主个人出资,个人直接经营,个人的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集资兴办,共同经营的企业。从法律的角度看,合伙企业也属于自然人企业。这两类企业都会由于资金规模受到限制和业主个人经营素质太低而影响企业的大规模发展,我国目前的民营高校就属于这种类型。
公司制企业是指依照公司法登记设立,以其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同,公司制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制的核心内容是公司法人制度,即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作为现代企业最具有生命力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2.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担有限责任;3.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4.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公司制企业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对企业组织的要求,克服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律地位脆弱、融资渠道狭窄、资本规模小和投资风险大的缺陷,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取向。如果高校实行企业化制度必然是要实行公司制。所以高校企业化制度应该是指这种公司制企业制度。这样一来,高校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高校的规模可以迅速扩张;高校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高校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朗;高校可以和公司一样实现并关注盈利;高校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国家作为高校的股东可以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我们将其高校企业化制度称为公司制度下的高校企业化,这种形式在我国已经有了,但是还不是普遍现象,许多经验还在摸索中。我国的大部分高校还是从计划经济继承而来的事业单位制度的高校。国家要减轻财政负担,要促进高校的高速发展,要在高校投资方面对国际资本开放国内高校市场,是可以在高校企业化制度方面做文章的。那么高校就可以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了,国家只是一个普通的股东而已,国家没有必要为高校的一切投资买单;企业、个人都可以通过购买高校的股票成为所有者;高校的管理模式完全是公司制的。总之,适应公司的一切法律制度都同样适合于高等学校。
由此可见,在理论上讲,从产权制度上而言,高校企业化制度基本上是可行的。但是,在目前经济危机的时刻,如果对高校企业化实行一刀切,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由于产权的分化,同时国家要减少财政负担,高校的产权不再全部属于国家,而是属于广大投资者。随着国际资本的渗透,可能国际资本超过50%的时候就属于国际资本了。那么,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权利也就属于国际资本了,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那时候一些政治课程和思想意识领域的课程还能否进入大学课堂就应该由出资人说了算了。这就是所谓的“政治风险”吧。高校除了为企业培养人才以外,还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级研究人才,肩负着国家的法律、哲学研究等任务,这些领域毕竟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而企业是属于经济基础的。非要一刀切地把高校企业化制度推行下去,是否应该权衡利弊以后再做决定呢?因此,笔者以为:可以选择少数条件比较成熟的应用型大学和高等职业院校作为试点,进行企业化制度改革,取得经验以后,可以在大多数或者所有应用型大学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进行推广。不必操之过急。
(二)从财务管理目标上对“高校企业化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是由企业的总目标决定的。企业的总目标是生存、盈利和发展。所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所谓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在权衡企业利益相关的约束下实现所有者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根据这一目标的基本思想就是保证高校像企业一样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强调在高校价值增值中满足以股东为首的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根据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的要求,高校需要强调风险与报酬的均衡性,将风险限制在高校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高校应该强调股东的首要地位,创造高校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高校要加强企业代理人(即是校长)的监督控制,建立有效地激励机制以便高校发展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不断加强与高校债权人的关系,请债权人参加高校重大决策讨论,培育可靠的资金供应者。还要关心本高校一般教师职工的利益,创造优美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合理恰当的福利待遇,培养教职工长期努力地为高校工作。要关心学生及其家长的经济利益,以便保证高校有稳定的生源;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共同面对市场竞争,关注高校形象,遵守承诺、讲究信誉,保持与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合法纳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