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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发[2018]42号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张各单位:为积极营造兴商、富商、安商、护商、亲商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和释放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甘发[2018]1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