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与修订前相比,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本文试举几例,以飨读者。
网购商品不满意可行使“后悔权”
案例:退休多年的老李近来感觉身体乏力,夜里经常失眠。周围的老伙计们都说吃保健品有用,劝他也买点试试。老李在网上对保健品研究一番后,就通过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种据称有安神功效的保健品。但是老李收到保健品后仍不敢吃,担心吃jn问题,于是第3天他联系店家要求退货。但店家说产品质量没问题,不能退货。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这条法律赋予了消费者一定期限内的“反悔权”。本案中,老李可以享有“反悔权”,向店家要求退货。同时,根据此条法律第三款的规定,老李应该保证退回的保健品完好无损,并且自己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虚假广告代言
代言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退休在家的宋某在电视上看到某位明星为一种保健食品代言,该明星称产品使用效果良好。宋某便购买了12盒。但在服用后却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症状,只得住院治疗。后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该保健品未获有关部门批准即上市销售。
说法:近年来,利用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坑害消费者的情况较为普遍。不少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明星做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严晕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宋某所购买的保健品属于假冒产品,食用后因产生副作用而住院。除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外,还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金。赔偿义务人包括该保健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宋某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由商家承担
案例:老唐在某家电销售中心通过以旧换新,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可使用还不到1个月。他就发现洗衣机的脱水功能出了问题。使用时声音非常大。于是他找到销售商,要求免费修理。销售商却说洗衣机是人为损坏造成的,不同意免费修理。老唐认为洗衣机肯定存在质量问题,可是自己又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
说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要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就需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对部分商品质量的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刚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洗衣机有无质量问题,应由销售商拿出证据来证明。老唐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销售商不能拿出洗衣机没有质量问题的证据,就应该满足老唐的合法要求。
网购商品不满意可行使“后悔权”
案例:退休多年的老李近来感觉身体乏力,夜里经常失眠。周围的老伙计们都说吃保健品有用,劝他也买点试试。老李在网上对保健品研究一番后,就通过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种据称有安神功效的保健品。但是老李收到保健品后仍不敢吃,担心吃jn问题,于是第3天他联系店家要求退货。但店家说产品质量没问题,不能退货。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这条法律赋予了消费者一定期限内的“反悔权”。本案中,老李可以享有“反悔权”,向店家要求退货。同时,根据此条法律第三款的规定,老李应该保证退回的保健品完好无损,并且自己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虚假广告代言
代言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退休在家的宋某在电视上看到某位明星为一种保健食品代言,该明星称产品使用效果良好。宋某便购买了12盒。但在服用后却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症状,只得住院治疗。后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该保健品未获有关部门批准即上市销售。
说法:近年来,利用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坑害消费者的情况较为普遍。不少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明星做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严晕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宋某所购买的保健品属于假冒产品,食用后因产生副作用而住院。除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外,还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金。赔偿义务人包括该保健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宋某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由商家承担
案例:老唐在某家电销售中心通过以旧换新,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可使用还不到1个月。他就发现洗衣机的脱水功能出了问题。使用时声音非常大。于是他找到销售商,要求免费修理。销售商却说洗衣机是人为损坏造成的,不同意免费修理。老唐认为洗衣机肯定存在质量问题,可是自己又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
说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要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就需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对部分商品质量的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刚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洗衣机有无质量问题,应由销售商拿出证据来证明。老唐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销售商不能拿出洗衣机没有质量问题的证据,就应该满足老唐的合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