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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拟对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和做法进行归纳,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同时借鉴一些国家防止利益冲突的成功做法,探讨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机制的构建,促进检察官更好地处理好现实社会中所面临的各种利益冲突,规范检察官行为和司法权力运作,维护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 检察改革 检察官 利益冲突
作者简介:王兴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99
一、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的基本理论概述
“利益冲突”常见于生活中各个领域,在政治学和法学上具有特定含义。有学者将利益冲突界定为“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利益之间的抵触或违背。” 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冲突指个人被赋予的公权力所代表的利益与自身拥有的私权利代表的利益产生矛盾所引发的纷争。检察官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利益需求的双重性,即代表公职的公共利益和作为社会公民的私人利益。两种利益有时一致有时又会产生冲突。因此,必须建立起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输送的隔离墙,确保检察权公正运行。
二、国内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的现行制度和实践
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内容主要分散于各类党纪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回避制度、体制外兼职、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限制的规定是则以立法形式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检察官属于公务员,也有部分检察官属于党员,上述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定当然制约着检察官的行为。
关于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的专门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益冲突回避。《检察官法》第十九条 和第二十条 以及《回避暂行办法》对有关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事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二是兼职行为限制。根据《检察官法》第十八条 和《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不得进行营利活动等。
三是財产申报。目前,关于检察官财产申报的问题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三十二条 只是规定了检察官有如实申报收入的义务。
四是礼品、馈赠处理。根据《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检察官不准收受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亲朋好友、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或者他们所在单位的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的礼品或者馈赠。
五是离职后行为限制。《检察官法》第二十条对离任检察官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进行了两年的时间限制,对担任原任职检察院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则进行了终身性限制。《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三十三条对退休后的检察官的行为提出了要求。
三、我国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不全面,且部分制度法律位阶不高
除回避制度与从业限制外,对于普遍存在的财产的申报和处理、礼品的馈赠和处理等事项只在《检察官道德准则》有笼统的规定。《回避暂行办法》与《检察官道德准则》规定比较笼统,且法律位阶不高,不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防止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属于党内文件,约束对象仅限于党员,对检察官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相关制度未得到充分落实,缺乏有效监督
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部分法律法规,但是相关配套的执行措施还不完善。另外,公众参与监督不够广泛, 媒体的监督力量没有得到规范、充分发挥,人大等监督机制未有效运行,使得对国家公务人员(包括检察官)利益冲突的监控都难以到位。
(三)对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惩戒乏力、问责不到位
目前,检察队伍中经商、收受礼金等一些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屡见不鲜,在现实中,即使出现这类行为,只要没查出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一般也只是通过内部纪律处分、批评教育等方式促其改正,问责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我国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机制的构建
(一)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
建议参照目前上海的规定,对于配偶或子女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等可能影响检察权公正运行等职业的,不能遴选为入额的检察官,同时,对于任职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实行一方退出机制。为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由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在选任前对相关事项进行考察,并且对于任职后的检察官要每年进行相应的督查。
(二)建立检察官财产申报制度
详细规定检察官财产申报制度,比如要求检察人员在入选检察官之前,应及时向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申报财产,申报内容可包括本人拥有的不动产、汽车、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财产等,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和可能与检察官职务有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同时,任职中的检察官也应定期申报财产,对不按时申报的做出相应的处罚。
关键词 检察改革 检察官 利益冲突
作者简介:王兴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99
一、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的基本理论概述
“利益冲突”常见于生活中各个领域,在政治学和法学上具有特定含义。有学者将利益冲突界定为“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利益之间的抵触或违背。” 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冲突指个人被赋予的公权力所代表的利益与自身拥有的私权利代表的利益产生矛盾所引发的纷争。检察官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利益需求的双重性,即代表公职的公共利益和作为社会公民的私人利益。两种利益有时一致有时又会产生冲突。因此,必须建立起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输送的隔离墙,确保检察权公正运行。
二、国内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的现行制度和实践
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内容主要分散于各类党纪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回避制度、体制外兼职、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限制的规定是则以立法形式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检察官属于公务员,也有部分检察官属于党员,上述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定当然制约着检察官的行为。
关于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的专门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益冲突回避。《检察官法》第十九条 和第二十条 以及《回避暂行办法》对有关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事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二是兼职行为限制。根据《检察官法》第十八条 和《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不得进行营利活动等。
三是財产申报。目前,关于检察官财产申报的问题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三十二条 只是规定了检察官有如实申报收入的义务。
四是礼品、馈赠处理。根据《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检察官不准收受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亲朋好友、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或者他们所在单位的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的礼品或者馈赠。
五是离职后行为限制。《检察官法》第二十条对离任检察官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进行了两年的时间限制,对担任原任职检察院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则进行了终身性限制。《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三十三条对退休后的检察官的行为提出了要求。
三、我国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不全面,且部分制度法律位阶不高
除回避制度与从业限制外,对于普遍存在的财产的申报和处理、礼品的馈赠和处理等事项只在《检察官道德准则》有笼统的规定。《回避暂行办法》与《检察官道德准则》规定比较笼统,且法律位阶不高,不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防止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属于党内文件,约束对象仅限于党员,对检察官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相关制度未得到充分落实,缺乏有效监督
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部分法律法规,但是相关配套的执行措施还不完善。另外,公众参与监督不够广泛, 媒体的监督力量没有得到规范、充分发挥,人大等监督机制未有效运行,使得对国家公务人员(包括检察官)利益冲突的监控都难以到位。
(三)对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惩戒乏力、问责不到位
目前,检察队伍中经商、收受礼金等一些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屡见不鲜,在现实中,即使出现这类行为,只要没查出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一般也只是通过内部纪律处分、批评教育等方式促其改正,问责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我国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机制的构建
(一)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
建议参照目前上海的规定,对于配偶或子女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等可能影响检察权公正运行等职业的,不能遴选为入额的检察官,同时,对于任职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实行一方退出机制。为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由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在选任前对相关事项进行考察,并且对于任职后的检察官要每年进行相应的督查。
(二)建立检察官财产申报制度
详细规定检察官财产申报制度,比如要求检察人员在入选检察官之前,应及时向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申报财产,申报内容可包括本人拥有的不动产、汽车、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财产等,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和可能与检察官职务有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同时,任职中的检察官也应定期申报财产,对不按时申报的做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