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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有限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100多年以前,德国法学家在设计有限公司这一法人模式的时候将人合性和封闭性作为有限公司的核心特征。我国现有《公司法》采纳了股东的退股制度,本文通过分析股东退股的理论基础证明这一制度的合理性,进而探讨现有《公司法》在这一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笔者对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