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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商标先用权一部分的在先使用,并没有受到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在先"、"使用"、"附加适当区分标识"、"原有范围"的界定及商标先用权中在先使用人是否应当善意的问题进行讨论。在立法中应要求在先使用中的"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的实际使用并且是持续使用的;在先使用人的主观上应当善意;必须在原有商标上标明产地、字号、企业主标,改变包装,进行限定描述来表明产品来源;必须在原商标、原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