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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英国早期股份公司是否具备有限责任制的特征具有不同的观点。连带责任应是早期股份公司的一般原则,连带责任通过实施征收和代位清偿两种方式实现。其中公司的征收权在各公司成立的特许状中有所规定。但在普遍性之外,在司法判例中出现了股份公司从法理上可以拥有有限责任的先例;另外有四个股份公司通过议会制定法的方式获得了有限责任的特权,这是英国股份公司有限责任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