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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海南省银行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和完善,但仍有部分银行机构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不到位、可疑交易报告和反洗钱专项工作未按规定开展等问题。为提高银行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效,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对策。
【关键词】银行机构 反洗钱 问题 对策
自2007年我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海南省银行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各银行机构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与运行、反洗钱核心义务的履行、配合反洗钱监管、反洗钱宣传培训、内部审计和信息调研等方面均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在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仍有部分银行机构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一、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银行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报备不及时
首先,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个别银行机构内控制度中缺少反洗钱保密规定等基本内容;二是内控制度规定不明确,内容错误或不规范。有的银行机构规定的条款与业务实际不符;有的内控制度中规定的条款不明确,不利于实际操作;而有的则制定依据存在错误,如某行规定“本行依據中国证监会关于……”;三是个别银行机构的内控制度依据已废止的反洗钱法规制定;四是部分银行机构的内控制度更新不及时。其次,内控制度和人员调整报备不及时。以2013年为例,有4家银行机构共12个反洗钱内控制度未及时报备;有1家银行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变动未报备,另有2家银行机构报备内容不规范,未列明变动人员姓名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部分银行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信息有效性难以保证
其一,开户时未按规定识别登记客户全面的身份基本信息,尤其对于个人客户,部分银行机构缺少或错填“职业”、“常住地址”、“国籍”、“证件有效期”、“性别”等一项或多项信息。一是部分银行机构的“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中设计的客户身份信息要素栏目不完整,缺少“国籍”、“职业”、“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件有效期”等要素栏目;二是部分银行机构未规范填写或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据统计,2013年海南省有超过四成的银行机构存在此类情况。其二,未有效开展对客户的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对部分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未按期年检;对部分客户的失效证件资料未及时更新;对部分身份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存有疑点的客户,未按规定开展重新识别。此外,有的银行机构对同一客户开第2张卡以上时只登记核对身份证、住址等部分信息,其余信息沿用第一次开户留存的信息而未核对,信息有效性难以充分保证。
(三)部分银行机构未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未有效运用相关业务系统辅助开展反洗钱工作
一是部分银行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不合理。如有的银行机构有系统对客户风险等级自动划分,但相关业务人员不对系统自动划分的风险等级进行复核确认,而是由前台柜员在客户开户时对风险等级进行人工划分,并登记在台账上,从而形成人工与系统的两种评级;二是部分银行机构对非面对面、理财等高风险业务缺乏明确的强化反洗钱工作措施的规定;三是反洗钱业务系统和辅助技术手段不够完善。有的银行机构反洗钱业务系统存在个别可疑交易筛选标准或预警阀值不符合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情形。另有部分银行机构没有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实施全天候实时监测。
(四)未按规定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机构偏少
一是可疑交易报告流程不合理。如有的银行机构对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在经办人员处理后直接上报,不再设复核岗复核确认;二是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不齐全。在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机构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报告要素不齐全,缺少一项或多项可疑交易主体的“职业/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身份信息;大部分机构对可疑交易主体的“交易对手”信息填写不规范和不完整;三是可疑特征分析不具体。大部分银行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不够深入,或只描述符合某种可疑标准,或只简单描述交易特征,对客户背景和交易记录的综合分析不足;四是大部分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银行机构不同程度存在“防卫性报告”行为;五是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银行机构偏少。2013年只有半数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交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仅占已提交一般可疑交易报告机构的六成。
(五)部分银行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专项工作,未有效配合反洗钱监管
一是部分银行机构未有效开展反洗钱培训、内部审计或工作检查工作。如年度内未自行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或开展了反洗钱培训但效果不明显;年度内未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或工作检查等;二是未按要求开展反洗钱信息调研工作。2013年有近六成银行机构未达到当地人民银行的信息报送工作要求;三是未有效配合反洗钱监管工作。如个别银行机构未按要求派员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会议,对人民银行现场走访过程中的资料准备和人员配合意识不足等。
二、相关对策
(一)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及时做好资料报备工作
各银行机构应从自身业务实际出发,合理配置反洗钱组织机构及人员,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组织机构运行有效、内控制度合理可操作,并及时做好资料报备工作。当地人民银行可通过窗口指导、现场走访、集中培训、针对性培训等方式加大对银行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督导,督促其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工作,尽职履行法定义务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完善开户申请表中的要素栏目,严格按反洗钱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要求,增添有关要素栏目,全面、规范地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客户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二是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银行机构应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当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客户行为、交易等出现变更或异常时,对客户开展重新识别工作,确保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加强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完善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采取强化的反洗钱工作措施;二是各银行机构应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使系统能够提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查询、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黑名单自动核对匹配、客户身份证件到期自动提示等基本功能,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扎实有效的技术支持。
(四)注重风险预防关口前移,提升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预防洗钱风险的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前台柜员、客户经理等一线人员“第一道关口”的作用和优势,实现洗钱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遏制、早杜绝;二是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各银行机构应从系统提取、人工主动发现到进一步人工分析、复核审定、确认上报等各个业务环节均建立起明确的操作流程,并确保流程的合理有效;三是各银行机构应加大对系统提取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力度,完整、规范登记各项要素信息,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尤其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减少甚至杜绝“防卫性报告”行为。
(五)加大反洗钱培训和调研力度,提升反洗钱工作效能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加大从高管到一线人员的反洗钱业务培训,使全体员工树立起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并定期对反洗钱业务进行内部稽核检查和工作考核,确保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各银行机构应按要求报送反洗钱工作动态和调研信息,及时反映本机构或辖区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三是各银行机构应依法全力开展监管配合工作,切实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对不按规定配合开展反洗钱监管的机构,人民银行可运用现场检查等手段,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从严从重处罚,切实提高其依法合规意识,进而提升全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效能。
作者简介:朱米均(1981-),男,汉族,江西瑞金人,管理学硕士,主要从事反洗钱与行政管理方面的研究,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关键词】银行机构 反洗钱 问题 对策
自2007年我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海南省银行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各银行机构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与运行、反洗钱核心义务的履行、配合反洗钱监管、反洗钱宣传培训、内部审计和信息调研等方面均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在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仍有部分银行机构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一、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银行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报备不及时
首先,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个别银行机构内控制度中缺少反洗钱保密规定等基本内容;二是内控制度规定不明确,内容错误或不规范。有的银行机构规定的条款与业务实际不符;有的内控制度中规定的条款不明确,不利于实际操作;而有的则制定依据存在错误,如某行规定“本行依據中国证监会关于……”;三是个别银行机构的内控制度依据已废止的反洗钱法规制定;四是部分银行机构的内控制度更新不及时。其次,内控制度和人员调整报备不及时。以2013年为例,有4家银行机构共12个反洗钱内控制度未及时报备;有1家银行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变动未报备,另有2家银行机构报备内容不规范,未列明变动人员姓名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部分银行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信息有效性难以保证
其一,开户时未按规定识别登记客户全面的身份基本信息,尤其对于个人客户,部分银行机构缺少或错填“职业”、“常住地址”、“国籍”、“证件有效期”、“性别”等一项或多项信息。一是部分银行机构的“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中设计的客户身份信息要素栏目不完整,缺少“国籍”、“职业”、“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件有效期”等要素栏目;二是部分银行机构未规范填写或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据统计,2013年海南省有超过四成的银行机构存在此类情况。其二,未有效开展对客户的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对部分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未按期年检;对部分客户的失效证件资料未及时更新;对部分身份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存有疑点的客户,未按规定开展重新识别。此外,有的银行机构对同一客户开第2张卡以上时只登记核对身份证、住址等部分信息,其余信息沿用第一次开户留存的信息而未核对,信息有效性难以充分保证。
(三)部分银行机构未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未有效运用相关业务系统辅助开展反洗钱工作
一是部分银行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不合理。如有的银行机构有系统对客户风险等级自动划分,但相关业务人员不对系统自动划分的风险等级进行复核确认,而是由前台柜员在客户开户时对风险等级进行人工划分,并登记在台账上,从而形成人工与系统的两种评级;二是部分银行机构对非面对面、理财等高风险业务缺乏明确的强化反洗钱工作措施的规定;三是反洗钱业务系统和辅助技术手段不够完善。有的银行机构反洗钱业务系统存在个别可疑交易筛选标准或预警阀值不符合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情形。另有部分银行机构没有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实施全天候实时监测。
(四)未按规定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机构偏少
一是可疑交易报告流程不合理。如有的银行机构对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在经办人员处理后直接上报,不再设复核岗复核确认;二是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不齐全。在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机构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报告要素不齐全,缺少一项或多项可疑交易主体的“职业/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身份信息;大部分机构对可疑交易主体的“交易对手”信息填写不规范和不完整;三是可疑特征分析不具体。大部分银行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不够深入,或只描述符合某种可疑标准,或只简单描述交易特征,对客户背景和交易记录的综合分析不足;四是大部分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银行机构不同程度存在“防卫性报告”行为;五是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银行机构偏少。2013年只有半数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交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仅占已提交一般可疑交易报告机构的六成。
(五)部分银行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专项工作,未有效配合反洗钱监管
一是部分银行机构未有效开展反洗钱培训、内部审计或工作检查工作。如年度内未自行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或开展了反洗钱培训但效果不明显;年度内未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或工作检查等;二是未按要求开展反洗钱信息调研工作。2013年有近六成银行机构未达到当地人民银行的信息报送工作要求;三是未有效配合反洗钱监管工作。如个别银行机构未按要求派员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会议,对人民银行现场走访过程中的资料准备和人员配合意识不足等。
二、相关对策
(一)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及时做好资料报备工作
各银行机构应从自身业务实际出发,合理配置反洗钱组织机构及人员,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组织机构运行有效、内控制度合理可操作,并及时做好资料报备工作。当地人民银行可通过窗口指导、现场走访、集中培训、针对性培训等方式加大对银行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督导,督促其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工作,尽职履行法定义务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完善开户申请表中的要素栏目,严格按反洗钱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要求,增添有关要素栏目,全面、规范地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客户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二是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银行机构应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当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客户行为、交易等出现变更或异常时,对客户开展重新识别工作,确保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加强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完善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采取强化的反洗钱工作措施;二是各银行机构应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使系统能够提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查询、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黑名单自动核对匹配、客户身份证件到期自动提示等基本功能,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扎实有效的技术支持。
(四)注重风险预防关口前移,提升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预防洗钱风险的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前台柜员、客户经理等一线人员“第一道关口”的作用和优势,实现洗钱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遏制、早杜绝;二是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各银行机构应从系统提取、人工主动发现到进一步人工分析、复核审定、确认上报等各个业务环节均建立起明确的操作流程,并确保流程的合理有效;三是各银行机构应加大对系统提取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力度,完整、规范登记各项要素信息,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尤其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减少甚至杜绝“防卫性报告”行为。
(五)加大反洗钱培训和调研力度,提升反洗钱工作效能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加大从高管到一线人员的反洗钱业务培训,使全体员工树立起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并定期对反洗钱业务进行内部稽核检查和工作考核,确保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各银行机构应按要求报送反洗钱工作动态和调研信息,及时反映本机构或辖区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三是各银行机构应依法全力开展监管配合工作,切实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对不按规定配合开展反洗钱监管的机构,人民银行可运用现场检查等手段,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从严从重处罚,切实提高其依法合规意识,进而提升全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效能。
作者简介:朱米均(1981-),男,汉族,江西瑞金人,管理学硕士,主要从事反洗钱与行政管理方面的研究,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