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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寡頭竞争时期,市场相对集中,任何一家公司被淘汰所牵扯到的资金数量都是非常巨大的,给用户带来的权益伤害就更大。
据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在今年夏天就会推出《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市场进行规范,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设置注册资金高达一亿元的市场门槛。可是同样也传出消息称,“在电子支付领域,牌照数量应该不会超过10张。”由此看来,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不仅仅要设置较高的市场门槛,还要进行牌照管制。
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市场确实需要进行监管,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缺少市场的监管,加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已有众多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上一拥而上。目前我国电子支付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已经有40余家,实力参差不齐。这一市场的竞争已经非常激烈,相互压价竞争,不少公司已经无丝毫利润可言,甚至随时都有关门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关门就有可能给存在其处的客户资金带来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适时制定《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将是保证这一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可是在设置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之后,再限制市场竞争主体的数量的做法作用有多大还可以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设置了一亿元的注册资金,已经足以能够让第三方支付公司防范市场风险。因第三方支付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到一定程度的用户的存储款及货币结算业务,与金融业务有关,可以把其称之为“类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所关系到的资金安全问题远没有普通金融机构大,可我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普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也才与此相当。
《商业银行法》中规定,“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一亿甚至是五千万就可以设立一家传统的商业银行,对经营类似金融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设立也要求一亿元,就已经非常苛刻。这个数字将会把目前50多家经营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绝大多数从这一市场上赶走,让公司有足够的规模来抵御市场风险。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的数量,却限制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数量就似乎不太必要了。
退一步来讲,限制了竞争者的数量,第三方支付市场也并不能够“风平浪静”,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
市场的竞争者越少,寡头之间的竞争就会更加激烈。据iResearch调查,2005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总量为55亿元,90%的份额被前12家公司所占据。余下众多的小公司市场份额很小,其变动所牵扯面就相对小很多。
在寡头竞争时期,市场相对集中,任何一家公司被淘汰所牵扯出来的资金数量都是非常巨大的,给用户带来的权益伤害就更大。这种风险显然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以注册资本来限制市场进入即可,再人为地设置牌照数量门槛似乎并不必要。
据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在今年夏天就会推出《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市场进行规范,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设置注册资金高达一亿元的市场门槛。可是同样也传出消息称,“在电子支付领域,牌照数量应该不会超过10张。”由此看来,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不仅仅要设置较高的市场门槛,还要进行牌照管制。
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市场确实需要进行监管,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缺少市场的监管,加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已有众多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上一拥而上。目前我国电子支付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已经有40余家,实力参差不齐。这一市场的竞争已经非常激烈,相互压价竞争,不少公司已经无丝毫利润可言,甚至随时都有关门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关门就有可能给存在其处的客户资金带来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适时制定《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将是保证这一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可是在设置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之后,再限制市场竞争主体的数量的做法作用有多大还可以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设置了一亿元的注册资金,已经足以能够让第三方支付公司防范市场风险。因第三方支付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到一定程度的用户的存储款及货币结算业务,与金融业务有关,可以把其称之为“类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所关系到的资金安全问题远没有普通金融机构大,可我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普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也才与此相当。
《商业银行法》中规定,“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一亿甚至是五千万就可以设立一家传统的商业银行,对经营类似金融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设立也要求一亿元,就已经非常苛刻。这个数字将会把目前50多家经营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绝大多数从这一市场上赶走,让公司有足够的规模来抵御市场风险。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的数量,却限制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数量就似乎不太必要了。
退一步来讲,限制了竞争者的数量,第三方支付市场也并不能够“风平浪静”,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
市场的竞争者越少,寡头之间的竞争就会更加激烈。据iResearch调查,2005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总量为55亿元,90%的份额被前12家公司所占据。余下众多的小公司市场份额很小,其变动所牵扯面就相对小很多。
在寡头竞争时期,市场相对集中,任何一家公司被淘汰所牵扯出来的资金数量都是非常巨大的,给用户带来的权益伤害就更大。这种风险显然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以注册资本来限制市场进入即可,再人为地设置牌照数量门槛似乎并不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