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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超限超载运输是公路第一杀手,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危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汽车工业的畸形发展,整治违章超限超载必须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大执法力度,并实行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
[关键词]超限超载、危害性、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9-0151-02
1 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
公路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但近几年来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段增多,致使道路桥梁使用寿命大大缩短。
1.1 超限超载对公路路面的危害。调查证明,超载车辆损坏路面的程度,在沥青路面上与汽车轴载重量4次方成正比,在水泥混凝土路面上与轴载重量16次方成正比。车辆严重超载可造成沥青路面寿命缩短40%,水泥混凝土路面寿命缩短50%.致使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的高等级路面三五年内就出现大面积损坏,需要大修。
1.2 超限超载车辆对桥梁的危害。自2007年算起,全国共37座桥梁垮塌,致182人丧生,177人受伤。但在官方的回应中,除杭州钱江三桥塌陷事故承认“存在质量缺陷”外,其余桥梁垮塌原因主要集中在车辆超载、洪水暴雨、年久失修、日常管护不到位几个方面。全国因超载造成桥梁垮塌的省份超过20个。
1.3 超限超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全国各地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桥涵坍塌事件都与超限超载密切相关。因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重大、恶性和群死群伤事故一直居高不下。
由于超限车辆很大部分是车户通过加固、加高承重梁和装货马槽来达到超载超限的目的,这些车辆只通过改装扩大了载重量,并没有改变车辆其它技术配置。汽车各部件超负荷运转,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车辆性能接近或达到极限,行驶公路时容易造成车辆机械部件损坏,严重影响了车辆安全行驶。车辆经常由于失控而造成各种交通事故。據资料显示,在超限车辆事故中,由于车辆刹车失灵、爆胎、断轴引发的事故占75%。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载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00亿经上。可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任务艰巨,意义重大。
2 超限超载运输的工作历程和治理措施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任重道远。只有各部门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才能使混乱的违章超限超载运输秩序得以遏制。
2.1 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发现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改装企业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予以纠正
2.2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本地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公布一批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依法处理。各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已进入运输市场的,限期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质检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执法协作机制,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要根据需要加大流动检测力度。
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省际交界地区和路段,相关省份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整治活动,协同打击和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3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认识不一、政策不一、标准不一 此前,国家各部门均按照各自法律法规,对涉及到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实施管理,但是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违法行为认定、处罚标准等存在不同甚至相抵触规定,为有效解决此问题。
在治超初期,国家通过部门规章方式明确规定了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但由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远低于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执法主体,根据不同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结果不一。
例如对同一超限超载车辆实施罚款:
公安部门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交通部門可依据《公路法》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即便同一部门在不同地区,由于种种原因,也会采取不同治超政策。例如对运送集装箱的同一超限超载车辆,在有的省就不认定其为违法,而在我省按国家规定就认定其为违法。
这种现象存在,不但不利于治超工作顺利开展,而且也影响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极大削弱政府公信力,亟需解决
3.2 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适应治超工作需要
正确的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同党和政府制定其他利国利民政策一样,治超工作也是要由基层执法人员去理解、宣传、掌握、推行。因此,治超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是由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决定的。
通过两年多实践表明,这支执法队伍主体是好的,主流是向上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由于部分地区治超工作启动的比较仓促,在时间紧、任务重前提下,执法人员准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设置偏低,导致部分素质偏低、不适应工作需要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并引发了对政策掌握不准确,对突发情况判断不准、处置不当,甚至违法违纪现象等执法不规范问题,对此,社会各界纷纷表示不满,强烈要求给予纠正。
4 对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几点建议
4.1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从山西省治超工作主要经验看,其中关键一条就是政府主抓,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治超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各级政府牵头,交通、公安、工商等多个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个别部门单独治理很难收到实效。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市长、县长是第一责任人,把治超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政府主抓、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协调各部门联合行动,才能促成治超工作整体推进、平稳发展的良好局面,实现治超工作新突破。
4.2 完善治超工作机构
治超是一项涉及面广、牵扯利益关系复杂、执行难度大的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开展的重要的行政执法任务,迫切需要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承担起治超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加强规范执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法的有效开展。
建议参照山西省治超工作做法,省政府成立治超工作领导组,下设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为常设性临时机构;市、县(市、区)政府治超办设为常设机构,由各级政府副秘书长任治超办主任,负责本区域治超工作的日常管理。
交通、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均设立治超办,负责本行业范围内治超的监管工作。通过强大的组织领导、合理的机构设置,规范治超管理的运行机制,真正形成 “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工作格局和“管理无缝隙、责任网格化”的监管模式。
4.3 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目前治超场所和设施短缺、经费不足等问题是困扰我省治超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议省政府把治超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初期加大一些投入,保障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将治超人员和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 “以治超养治超”,防止出现公路三乱,保障治超工作的实效。
二是加快治超检测站建设改造和执法设施配备。目前省政府批复的125个固定治超检测站,建成投入运行的仅73个,且多数设施简陋,各市、县执法车辆配备不足,现有车辆多数都超期服役,不能满足治超工作有效开展的需要。建议加大投入,力争两年内完成省批复的125个超限检测站的新改建任务,合理配置执法车辆的执法设备,形成国省干线严密的治超监控网络。
三是增加治超科技投入。大力推进科技治超,利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提高治超工作效率和规范执法行为。通过科技手段在治超工作中的运用,逐步推进科技治超的“三个全覆盖”,即省、市、县三级治超信息监控系统、货运源头IC卡治超管理系统、治超站点不停车检测系统,推广使用路桥保护器,减少认为干扰因素,提高治超工作效率。
4.4 严格考核,重奖重罚,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治超工作不仅是保护路产路权的需要,更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做好治超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建议在将治超工作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后,每年初由省政府与各级政府签订治超工作责任状,年终对各设区市、县的治超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公开排名,重奖重罚。
对治超成绩突出的市、县主要领导给予记功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和项目支持;对考核落后的市、县主要领导严肃追责,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实行项目限批。通过严格考核和奖惩机制的实行,调动市、县政府抓治超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治超工作的开展。
结束语
治超是公路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离开科学有效的治超管理,公路桥梁安全就没有保障。从我省的资源、经济特点看,近期内治超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砂石料、铁矿石、钢材等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是重点。治超工作桥梁安全重点应防止严重超载车辆多辆连续长时间在桥上停驻。超载车辆对路面的损坏随着轴载增加成指数倍增长,尤其是双轴、三轴超载危害性更大,要从严治理。努力建设科学的超载管理系统,将车辆荷载管理纳入公路管理体系中去,对于实现公路管理现代化意义重大。
[关键词]超限超载、危害性、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9-0151-02
1 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
公路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但近几年来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段增多,致使道路桥梁使用寿命大大缩短。
1.1 超限超载对公路路面的危害。调查证明,超载车辆损坏路面的程度,在沥青路面上与汽车轴载重量4次方成正比,在水泥混凝土路面上与轴载重量16次方成正比。车辆严重超载可造成沥青路面寿命缩短40%,水泥混凝土路面寿命缩短50%.致使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的高等级路面三五年内就出现大面积损坏,需要大修。
1.2 超限超载车辆对桥梁的危害。自2007年算起,全国共37座桥梁垮塌,致182人丧生,177人受伤。但在官方的回应中,除杭州钱江三桥塌陷事故承认“存在质量缺陷”外,其余桥梁垮塌原因主要集中在车辆超载、洪水暴雨、年久失修、日常管护不到位几个方面。全国因超载造成桥梁垮塌的省份超过20个。
1.3 超限超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全国各地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桥涵坍塌事件都与超限超载密切相关。因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重大、恶性和群死群伤事故一直居高不下。
由于超限车辆很大部分是车户通过加固、加高承重梁和装货马槽来达到超载超限的目的,这些车辆只通过改装扩大了载重量,并没有改变车辆其它技术配置。汽车各部件超负荷运转,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车辆性能接近或达到极限,行驶公路时容易造成车辆机械部件损坏,严重影响了车辆安全行驶。车辆经常由于失控而造成各种交通事故。據资料显示,在超限车辆事故中,由于车辆刹车失灵、爆胎、断轴引发的事故占75%。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载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00亿经上。可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任务艰巨,意义重大。
2 超限超载运输的工作历程和治理措施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任重道远。只有各部门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才能使混乱的违章超限超载运输秩序得以遏制。
2.1 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发现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改装企业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予以纠正
2.2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本地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公布一批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依法处理。各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已进入运输市场的,限期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质检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执法协作机制,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要根据需要加大流动检测力度。
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省际交界地区和路段,相关省份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整治活动,协同打击和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3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认识不一、政策不一、标准不一 此前,国家各部门均按照各自法律法规,对涉及到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实施管理,但是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违法行为认定、处罚标准等存在不同甚至相抵触规定,为有效解决此问题。
在治超初期,国家通过部门规章方式明确规定了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但由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远低于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执法主体,根据不同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结果不一。
例如对同一超限超载车辆实施罚款:
公安部门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交通部門可依据《公路法》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即便同一部门在不同地区,由于种种原因,也会采取不同治超政策。例如对运送集装箱的同一超限超载车辆,在有的省就不认定其为违法,而在我省按国家规定就认定其为违法。
这种现象存在,不但不利于治超工作顺利开展,而且也影响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极大削弱政府公信力,亟需解决
3.2 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适应治超工作需要
正确的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同党和政府制定其他利国利民政策一样,治超工作也是要由基层执法人员去理解、宣传、掌握、推行。因此,治超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是由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决定的。
通过两年多实践表明,这支执法队伍主体是好的,主流是向上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由于部分地区治超工作启动的比较仓促,在时间紧、任务重前提下,执法人员准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设置偏低,导致部分素质偏低、不适应工作需要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并引发了对政策掌握不准确,对突发情况判断不准、处置不当,甚至违法违纪现象等执法不规范问题,对此,社会各界纷纷表示不满,强烈要求给予纠正。
4 对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几点建议
4.1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从山西省治超工作主要经验看,其中关键一条就是政府主抓,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治超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各级政府牵头,交通、公安、工商等多个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个别部门单独治理很难收到实效。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市长、县长是第一责任人,把治超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政府主抓、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协调各部门联合行动,才能促成治超工作整体推进、平稳发展的良好局面,实现治超工作新突破。
4.2 完善治超工作机构
治超是一项涉及面广、牵扯利益关系复杂、执行难度大的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开展的重要的行政执法任务,迫切需要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承担起治超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加强规范执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法的有效开展。
建议参照山西省治超工作做法,省政府成立治超工作领导组,下设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为常设性临时机构;市、县(市、区)政府治超办设为常设机构,由各级政府副秘书长任治超办主任,负责本区域治超工作的日常管理。
交通、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均设立治超办,负责本行业范围内治超的监管工作。通过强大的组织领导、合理的机构设置,规范治超管理的运行机制,真正形成 “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工作格局和“管理无缝隙、责任网格化”的监管模式。
4.3 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目前治超场所和设施短缺、经费不足等问题是困扰我省治超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议省政府把治超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初期加大一些投入,保障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将治超人员和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 “以治超养治超”,防止出现公路三乱,保障治超工作的实效。
二是加快治超检测站建设改造和执法设施配备。目前省政府批复的125个固定治超检测站,建成投入运行的仅73个,且多数设施简陋,各市、县执法车辆配备不足,现有车辆多数都超期服役,不能满足治超工作有效开展的需要。建议加大投入,力争两年内完成省批复的125个超限检测站的新改建任务,合理配置执法车辆的执法设备,形成国省干线严密的治超监控网络。
三是增加治超科技投入。大力推进科技治超,利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提高治超工作效率和规范执法行为。通过科技手段在治超工作中的运用,逐步推进科技治超的“三个全覆盖”,即省、市、县三级治超信息监控系统、货运源头IC卡治超管理系统、治超站点不停车检测系统,推广使用路桥保护器,减少认为干扰因素,提高治超工作效率。
4.4 严格考核,重奖重罚,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治超工作不仅是保护路产路权的需要,更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做好治超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建议在将治超工作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后,每年初由省政府与各级政府签订治超工作责任状,年终对各设区市、县的治超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公开排名,重奖重罚。
对治超成绩突出的市、县主要领导给予记功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和项目支持;对考核落后的市、县主要领导严肃追责,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实行项目限批。通过严格考核和奖惩机制的实行,调动市、县政府抓治超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治超工作的开展。
结束语
治超是公路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离开科学有效的治超管理,公路桥梁安全就没有保障。从我省的资源、经济特点看,近期内治超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砂石料、铁矿石、钢材等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是重点。治超工作桥梁安全重点应防止严重超载车辆多辆连续长时间在桥上停驻。超载车辆对路面的损坏随着轴载增加成指数倍增长,尤其是双轴、三轴超载危害性更大,要从严治理。努力建设科学的超载管理系统,将车辆荷载管理纳入公路管理体系中去,对于实现公路管理现代化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