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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被允许采用基于“大农险”(包括除种养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险险种)的“以险养险”模式,即被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可以通过赔付率较低的农险险种养赔付率较高的农险险种,或是通过商业化经营非农险业务获取盈利以弥补农险业务的亏损。据说,这种模式在一些地方的试点中效果不错,并且在理论界得到较多研究者的认可和宣传。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以险养险”模式自身也存在诸多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