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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12〕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