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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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信用证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产生的缺陷。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阐述信用证欺诈的内涵、成因、种类,并提出防范措施,以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 成因 种类 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欺诈内涵
  
  信用证是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所谓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或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在这里,当事人包括出口商(受益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开证行、船公司;欺诈行为主体可能是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船公司共谋、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问题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二、信用证欺诈的成因
  
  1.国际贸易中存在大量投机商,他们通过信用证欺诈而非真实交易来获得暴利,暴利驱使他们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同时,信用证欺诈风险较小,这也是导致投机商们乐此不疲的一个原因。
  2.信用证支付前提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科技的发达使得伪造的文件完全可以达到与真正的文件难以分辨的程度,这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欺诈创造了条件。
  3.中间商的大量存在和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增加了欺诈的可能性。国际贸易中的中间商在经营业务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一般不会将货源透露,而是要求买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这样,中间商就可以从两者的差价中赚取利润,从而给恶意或虚假卖方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便利。
  4.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素质低和被欺诈人防范意识差也是信用证欺诈的原因之一。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的人一般都是具有比较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整个欺诈过程都会经过周密的计划,对于缺少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业务人员而言,往往难以识别。
  
  三、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1.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
  2.开证申请人自谋
  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3.受益人与船公司共谋
  受益人和船公司共同操作,骗取开证人或开证行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具体包括伪造单据欺诈、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4.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这种情况下,银行是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价值极低。
  5.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
  这类信用证欺诈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
  
  四、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风险的措施
  
  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从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因为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乃是独立抽象性原则,而这一原则恰恰是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要有效的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必须做好事前的防范。
  (一)慎重选择交易伙伴
  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信用证欺诈多数是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很好调查了解而造成的。资信情况好包括有履约能力和能够诚实守信地履约。作为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应作好对对方的资信调查,特别是由中间商介绍的客户。调查资信情况可以通过银行或专门资信调查机构等调查,也可以从驻外机构和贸易商的供应商处调查。
  (二)认真签订买卖合同
  1.慎重订立买卖合同的信用证条款
  (1)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尽快开出信用证,并使信用证有合理、适当的有效期,以便受益人有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
  (2)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是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条件和依据,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所以,应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单据条款主要是规定单据的种类及份数,这是信用证最主要的条款,因为银行付款与否仅凭单据。
  2.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新修订本《INCOTERMS 2000》规定了四组国际贸易术语,即(1)E组(EXW);(2)F组(FCA,FAS,FOB):(3)C组(CFR,CIF,CPT,CIP)(4)D组(DAF,DES,DEQ,DDU,DDP)。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组贸易术语,作为进口商应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
  (三)认真审核单证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提交的信用证后,应对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范信用证条款和合同的规定不符或存‘陷阱’,条款。信用证内容与合同不符将导致:受益人只能遵守买卖合同条款而不得不违反信用证有关条款的规定,很容易遭到银行拒付而得不到贷款;如果受益人违约,将被进口商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索赔,从而使进口商达到欺诈的目的。
  对假冒信用证的识别,可根据出证格式或正常的信用证式样,仔细鉴别有无描绘、复制、涂改、剪贴、挖补等方面的迹象。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前对卖方提交的单据应全面及时审核,审核单据是否和信用证要求相符,是否属于伪造的单据。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要求改证,改证最好一次完成。对于欺诈性单据应请示银行止付。
  (四)及时调查货运航程及行踪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另一重要方法是及时充分地把握船运动态。买方可根据发货通知,派人或委托有资信的机构到装运港了解与船运有关的情况,包括船名、船公司等,以及货物是否上船、起航日期、航行计划、抵达日期等情况。货船起航后,买方应随时了解航向动态。如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报告保险公司,追查承运人、代理人、卖方的律师等。
  (五)提高信用证贸易商业务素质
  提高信用证贸易商的业务素质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作为信用证贸易商必须具备国际货物买卖过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熟练的业务技能,从而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证欺诈。
  (六)加强国际社会间的交流合作
  由于信用证欺诈是一种跨国欺诈活动,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对预防和控制信用证欺诈很有作用。应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统一单据的格式等一些措施来预防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仍然存在欺诈风险。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使有关进出口商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在信用证业务的开展中应当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原则,进出口当事人应当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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