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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南宋;公牍文书;巡辁;收籴制度;食盐运销
[摘要]《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刘德收籴划一申禀状》收入《宋人佚简》一书,本文对其内容进行了整理、说明,认为应改称《宋绍兴三十二年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刘德申禀状为收籴诸事》,并就文书作者的官称——巡检,及该文书在研究南宋中期基层经济状况时的价值进行了分析。
由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博物馆共同编纂的《宋人佚简》第5卷公牍部分,收入一件定名为《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刘德收籴划一申禀状》(以下简称《申禀状》)的文书。与其他文书相比,此通文书非常完整,内容相当丰富。故笔者在对《申禀状》内容进行整理、说明,对其定名给予考证之后,以此通文书为中心,结合其他材料,就几个相关问题粗谈己见。
文书内容如下:
1、武翼大夫,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巡捉私茶盐矾刘德:
2、谨具划一,申
3、禀如后:
4、一中:即日季冬谨时,恭惟
5、判府、都运、中大
6、台候动止万福。
7、一申:德蒙
8、使府指挥,收籴
[中缺](以上第36页)
9、旬时,直市色价例,变转出卖,伏乞
10、台照。
11、一中:德见交收到山口镇卖盐见在钱壹阡贰伯肆拾捌贯伍拾肆文省,已追米铺户张闵等见
12、行收籴。据张闵等供称,每硕绍兴斗糯米价钱壹贯伍伯文足,见今置场收籴,伏乞
13、台照。
14、一申:德契勘准
15、使府指挥,将收籴到上件糯米,和雇人船装载,差得力公人坐押,赴
16、安抚使衙交纳,所有雇舡水脚钱数。于见卖盐钱内支破。除已遵依外。伏乞
17、台照。
18、一申:德契勘山口镇步下无时见有上水盐船节次梢泊在岸,自行在卖。又缘本镇人烟止有七八
19、十户,卖盐铺户见管三名,除已见勒牙人出卖,切虑日后转变。上件盐货迟滞,更合取自
20、台旨。
21、一申:德契勘如将来糯米籴见,分数装载,坐押舡只,赴
(以上第37页)
22、安抚使衙交纳,兼德照应和雇船只,并依河例地逦程途,支破水脚官钱外,沿江场
23、商税,及装卸般(搬)担麋费,支破官钱不少。德照应本寨军兵皆是长行,多有单身独力口,
24、将校军员皆不可指准倚托掌破官钱,及无有心力之人可委,切恐临期误事,虚负罪口。
25、欲望
26、台慈特赐
27、详酌。
28、台判差一使臣,及下尉司,差人吏一名前来,与德同共收籴米斛,支破官钱,稍可口。
29、伏取
30、台旨。
31、右谨具申
32、呈,伏候
33、台旨。
34、绍兴三十二年十二月(此处有朱文押印)日武翼大夫,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巡捉私茶盐矾刘德
(以上第38页)
此通文書由3页组成,共34行,480余字。第1行交代了文书的撰拟主体,即“武翼大夫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巡捉私茶盐矾刘德”。2—3行和29—33行均为文书格式用语。34行落款交代了文书的撰拟时间,即“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十二月口日”。“月”、“日”二字之间有不完整的朱文官印一枚,印文为“舒州无为军都”6字,其中“舒州无”3字完整,“为军都”3字只留有右半,左半部分已被裁切掉。
一、文书定名
首先有必要对文书进行重新定名。《宋人佚简》一书的作者、上海博物馆的夏玉琛先生将这通文书定名为《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刘德收籴划一申禀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此文书为“申禀状”,申禀即禀告,为向上级机构报告。对比《庆元条法事类》的记载,此文书符合申状的格式,且文书内容为刘德向上级禀告各个事项的进展情况,故定名为“申禀状”是没有争议的。
文书的撰拟主体是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巡捉私茶盐矾刘德。主体内容包含6项,每事项开始之前均有笔划较长的“一”字形横道,这些横道属于唐宋时期文书的书写符号,表示上一事项的结束和下一事项的开始,可称之为“事项符号”。
4—6行内容为第1项,为下级对上级的问候语。其中“判府、都运、中大”是文书的呈送对象。
7—10行内容为第2项,刘德受使府委派指挥收籴,并按照“旬时直市”的价格变转出卖。
11—13行内容为第3项,刘德收到山口镇卖盐钱1248贯54文省,后用这些钱作为籴本收籴糯米,并向使府禀告了每硕糯米的价格。“山口镇”在舒州治所怀宁县内,“铺户”即经营商业的人户,“省”和“足”涉及到宋代计钱的“省陌制”。宋代官方规定,77钱为100,770钱为一贯或一缗,省陌用“省”字表示,足钱用“足”字表示。
14—17行内容为第4项,主要讲刘德按察糯米是否已经装载完毕一事,如果已经装载完毕,则差“得力公人”即办事有把握的人押送到安抚使衙交纳,且所有雇船水脚钱从卖盐钱内支付。可见,刘德有检查、监督、押送糯米的责任。南宋时期,舒州属淮西路管辖,宋代在路一级设置安抚使或经略安抚使,文书中的“安抚使衙”当指淮西路安抚使衙。
18—20行内容为第5项,为刘德稽查私盐的情况。“步”指渡口,即刘德稽查山口镇渡口时,见水面上有私自卖盐的船只,这些船鳞次栉比地停泊在岸私自卖盐。因为私盐泛滥,且卖盐铺户不多,故勒令牙人出卖。
21—28行内容为第6项。此项有两层意思,第一层为21—23行,是刘德向上级汇报情况,将收籴糯米分船装载,并押至安抚使衙交纳。同时还要照应所雇佣的船只,并依照河道的情况及路程的远近支付运费,且所有的运输费、装卸费、商税等都从官钱内扣除。第二层为24—28行,刘德考虑到本寨军兵多是单身的“长行”,即军士,因为他们在这里没有家属,故不能将押送粮食和官钱的任务交给他们,惟恐他们携款逃走。为了不出差错,刘德提出请求,希望上级差使臣一名,下尉司差人吏一名,来与其共同收籴、支破官钱。由此可见,收籴的粮食以及卖盐官钱都是官方押运,在押运过程中非常小心,非常慎重。
通过分析以上文书的主体内容可以看出,刘德申禀的事项远远不止收籴糯米一项,故夏先生的定名未能囊括此状的内容。文书的定名应本着简明扼要却又不失精当全面的原则。联系此文书,其撰拟主体在第l行以及最后落款中写得很清楚,即“武翼大夫,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巡捉私茶盐矾刘德”,撰拟时间为“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十二月”,呈送对象为“判府、都运、中大”,申禀内容为收籴、卖盐等几项。文书定名的几个要素均具备,故笔者认为定名为《宋绍兴三十二年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刘德申禀状为收籴诸事》(以下简称《申禀状》)更妥当。
二、关于巡检
苗书梅女士在《宋代巡检初探》一文中对“巡检”一词追根溯源,并对宋代巡检的设置特点、职掌、演变、充任人选、设置背景等做过 比较全面的阐释,笔者不再赘述。但其对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等官职的区分很模糊,笔者想通过此文书对此问题进行说明。
“巡检”一词第一次在史籍中出现是作为动词使用的。《魏书》卷9《肃宗纪》记载:“可敕北道行台,遣使巡检,遭寇之处,饥馁不粒者,厚加赈恤,务令存济。”至于“巡检”、“巡检使”作为官职存在的时间,笔者同意苗书梅女士的看法,即始于后梁。《旧五代史》卷10《末帝纪下》“后梁龙德三年(923年)夏闰月壬寅”条记载:“唐军袭郓州,陷之。巡检使陈州刺史刘遂严、本州都指挥使燕颐奔归京师,皆斩于都市。”可见,在后梁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巡检使”一职。
宋代巡检的设置已经相当普遍,《宋史》卷167《职官志七》“巡检司”条记载:“有沿边溪峒都巡检,或蕃汉都巡检,或数州数县管界,或一州一县巡检,掌训治甲兵、巡逻州邑、擒捕盗贼事;又有刀鱼船战棹巡检,江、河、淮、海置捉贼巡检,及巡马递铺、巡河、巡捉私茶盐等,各视其名以修举职业,皆掌巡逻几察之事。中兴以后,分置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州县巡检,掌土军、禁军招填教习之政令,以巡防捍御盗贼。”可见,宋代巡检的名称很复杂,或因地命名,或因事命名,其职能也很不统一,或维持治安,或弹压动乱,或稽查私货交易,或镇压各种违法活动。宋代巡检也负责巡捉私茶盐矾以稽查私货,官职为“巡检巡捉私茶盐矾”。宋代对盐、茶、矾等生活必需的大宗商品实行官榷制度,以增加财政收入,解决财政危机,因此不允许私人贩卖,并为此制定了许多法令。如“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淳化三年(992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凡结徒持杖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但是立法并不能禁止私盐、私茶、私矾的买卖,在利益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人从事禁榷物品的私贩活动,严重冲击了官卖制度。作为维护地方治安的巡检使,在稽查、打击、制止私贩活动中负有重要职责。此文书第18—20行的内容就体现了这一点。
作为差遣官,巡检的称谓因原来官位的高下和所负责地域的大小而不同,有带“使”和不带“使”之别。关于这一点,王云海先生在《宋代司法制度》一文中认为:“它取决于任职者本身官阶的高低。”事实上,其区别并非这样简单。《宋会要辑稿》职官48"巡检”条云:“都巡检使,以阀门祗候以上至诸司使将军或内侍充,自两州至十州及沿边寨或路当险要者,亦因其地为名亦有同都巡检使;供奉官以下为者不云使,沿边又有巡检都督之名,巡检使自一州至九州军有或从道路便宜不限境土,亦有同巡检使;三班为者不云使,自两县至七县开封府诸县有巡检一员。”上述材料清楚地告诉我们,以“阎门祗候以上至诸司使将军或内侍充”者,或是“自两州至十州及沿边寨或路当险要者”,称为“都巡检使”;“供奉官以下为者不云使”,称为“都巡检”,沿边地区也称为“巡检都督”;但若负责一州至九州者,也称同巡检使、巡检使。与都巡检使相比,因其官位比较低,在供奉官以下而已。供奉官以下“三班为者不云使”,即不称“巡检使”,只称“巡检”。
为了更好地解释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联系《宋人佚简》中的另一通定名为《怀宁太湖两县巡检巡捉私茶盐矾董荣谨具须知册申呈状》的文书(以下简称《申呈状》),其主体董荣为“武经郎怀宁太湖两县巡检,此处即不带“使”,而《申禀状》中的刘德却为“都巡检使”。《申呈状》中董荣负责怀宁、太湖两县,其阶官为“武经郎”,是武臣的四十阶,属于诸司副使范围,职位比较低,故而称为“怀宁太湖两县巡检”。这正与《宋会要辑稿》中“供奉官以下‘三班为者不云使”’,即不称“巡检使”,只称“巡检”的记载相吻合。而刘德负责舒州、无为军两州军,且刘德官阶为“武翼大夫”,属于诸司正使,故而称为“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这也与《宋会要辑稿》中“都巡检使,以閤祗候以上至诸司使将军或内侍充”的记载相吻合。可以说,此文书与史籍相互印证,为帮助我们理解“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使”、“巡检”提供了直观可靠的材料。
三、《申禀状》对研究南宋中期基层经济状况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在经济方面,《申禀状》反映了南宋收籴和卖盐制度。收籴即和籴,狭义上讲就是政府向百姓收买谷物粮草等用品。和籴的进行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政府要有收买物品的钱,即“籴本”,一是百姓手里有多余的物品。关于宋代和籴的情况,《宋史》卷175记载:“宋岁漕以广军储、实京邑……建隆初,河北连岁大稔,命使置场增价市籴,自是率以为常。”可见,宋代以转运司负责收籴,目的是增加军储,充实京邑。
关于收籴的具体程序,史籍或不载,或语焉不详,而此通文书用寥寥几句便向我们展示了收籴糯米的程序。文书11—13行内容为(刘德)“交收到山口镇卖盐见在钱壹阡贰伯肆拾捌贯伍拾肆文省,已追米铺户张闵等见行收籴。据张闵等供称,每硕绍兴斗糯米价钱壹贯伍伯文足,见今置场收籴”,此句透露了收籴糯米的步骤。首先是刘德拿到籴本,即山口镇的卖盐钱;第二步是由张闵等铺户负责收籴;第三步是将收籴的糯米运输到安抚使衙,整个押运过程都是官方经手、监督。
关于和籴的方式,王曾瑜先生认为,如果大致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官府置场和籴,招徠商人和富豪出售粮草;二是实行抑配征购。关于置场和籴与抑配征购,王先生进一步做出解释:“置场和籴一般可谓是名符其实的和籴……至于抑配征购固然有名虽和籴,其实白夺的情况,而在不少场合,也多少要支付一些籴本。”文书中刘德在使府的授意下,让铺户张闵置场收籴,以山口镇的卖盐钱为籴本,且每硕绍兴斗糯米的价格定为1.5贯。这个价格在当时来讲应该不低,因为每硕糯米应该在两贯省左右旧,合计约1.54贯足,算得上是市场价。由于资料所限,难以查到绍兴斗这种量器的大小,但根据文书中提供的籴本、米价等信息,仍可推测出此次是正规的置场收籴,最起码表面上是这样。
尽管如此,这并不足以证明此次收籴为官府与百姓之间的平等交易。因为籴本是山口镇的卖盐钱,只有1284贯54文省,相当于884贯1文足。如果以每硕糯米1.5贯的单价计算,仅可以买589硕糯米。宋代收籴粮食动辄上万硕、上百万硕,若真的只用这些钱做籴本的话,那无异于杯水车薪。再加上运送粮食的船只的雇佣费、搬运费、水脚费都从籴本内支付,同时又说“将校军员皆不可指准倚托掌破官钱”,即运往安抚使衙交纳的不仅仅是收籴的糯米,同时还有官钱。试想那点费用怎么可能同时支付籴本与运费后还有剩余呢?唯一的解释是,这些钱只是象征性地做了籴本。正如汪圣铎先生所说:“即便宋廷明令置场和籴,然而所降籴本多不足……仍不免成为科率。”联系刘德收籴的时代背景,正是绍兴末隆兴初,宋孝宗为准备北伐而在江淮地区积极备战,试想在这样的战时环境下,政府虽然名义上为置场和籴,籴本往往很难充足,而少支甚至不支籴本也就不足为怪了。
同时,《申禀状》反映了南宋基层食盐的运销制度。文书18—20行“卖盐铺户”、“牙人”、“盐货迟滞”等字眼还透露了南宋绍兴年间舒州(治所在今安徽省潜山县)山口镇盐的运销制度。关于盐的运销,戴裔煊先生认为:“宋盐运销制度,大别之,可分为两种:一为官搬官卖,一为通商,终宋之世,俱在试验此两种制度中,并无一定。”随后,他又将之细分为4种,第一种为官收、官运、官销,即官搬官卖;第二种是官收、商运、商销,即钞盐制;第三种是官收、官运、商销;第四种为商收、商运、商销。山口镇卖盐不是商收、商运、商销的自由贸易式,否则就不会出现刘德巡捉私茶盐矾的情况;同样也非官收、商运、商销,因为后面“上件盐货迟滞”一句至少反映该地区盐为官运,否则刘德就无需向上级说明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应该是官收、官运、商销的。铺户,非走街串巷的小贩,亦非在街肆摆设摊位的摊贩。通常,铺户都有一个带门面的店铺,只是经营规模大小不同。大多数的铺户都属于小家小户的买卖,文书第19行的“卖盐铺户”亦即现代意义上的零售商。关于宋代售盐的情况,戴先生经过考证认为,“州县卖盐或则置铺出卖,或则置卖盐场,同时也可以由铺户请买零卖。此文书就说明了这种情况,即山口镇的盐是由铺户零卖的。牙人在宋代指商贸活动中的中介、中间商,非官府人员。虽然后来盐的售卖由铺户转移到牙人,直接由中间商零卖,但其商销的性质并没有变化。至于发生这个转变的具体原因,从字面解释有两个,一是私盐泛滥,即“山口镇步下无时见有上水盐船节次梢泊在岸,自行在卖”;一是山口镇户数太少,只有七八十户,所以取缔之,由中间商集中买卖。
此文书体现了舒州山口镇盐的运销为官收、官运、商销,为研究南宋舒州地区乃至江淮地区盐的运销情况提供了可靠材料。
[摘要]《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刘德收籴划一申禀状》收入《宋人佚简》一书,本文对其内容进行了整理、说明,认为应改称《宋绍兴三十二年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刘德申禀状为收籴诸事》,并就文书作者的官称——巡检,及该文书在研究南宋中期基层经济状况时的价值进行了分析。
由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博物馆共同编纂的《宋人佚简》第5卷公牍部分,收入一件定名为《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刘德收籴划一申禀状》(以下简称《申禀状》)的文书。与其他文书相比,此通文书非常完整,内容相当丰富。故笔者在对《申禀状》内容进行整理、说明,对其定名给予考证之后,以此通文书为中心,结合其他材料,就几个相关问题粗谈己见。
文书内容如下:
1、武翼大夫,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巡捉私茶盐矾刘德:
2、谨具划一,申
3、禀如后:
4、一中:即日季冬谨时,恭惟
5、判府、都运、中大
6、台候动止万福。
7、一申:德蒙
8、使府指挥,收籴
[中缺](以上第36页)
9、旬时,直市色价例,变转出卖,伏乞
10、台照。
11、一中:德见交收到山口镇卖盐见在钱壹阡贰伯肆拾捌贯伍拾肆文省,已追米铺户张闵等见
12、行收籴。据张闵等供称,每硕绍兴斗糯米价钱壹贯伍伯文足,见今置场收籴,伏乞
13、台照。
14、一申:德契勘准
15、使府指挥,将收籴到上件糯米,和雇人船装载,差得力公人坐押,赴
16、安抚使衙交纳,所有雇舡水脚钱数。于见卖盐钱内支破。除已遵依外。伏乞
17、台照。
18、一申:德契勘山口镇步下无时见有上水盐船节次梢泊在岸,自行在卖。又缘本镇人烟止有七八
19、十户,卖盐铺户见管三名,除已见勒牙人出卖,切虑日后转变。上件盐货迟滞,更合取自
20、台旨。
21、一申:德契勘如将来糯米籴见,分数装载,坐押舡只,赴
(以上第37页)
22、安抚使衙交纳,兼德照应和雇船只,并依河例地逦程途,支破水脚官钱外,沿江场
23、商税,及装卸般(搬)担麋费,支破官钱不少。德照应本寨军兵皆是长行,多有单身独力口,
24、将校军员皆不可指准倚托掌破官钱,及无有心力之人可委,切恐临期误事,虚负罪口。
25、欲望
26、台慈特赐
27、详酌。
28、台判差一使臣,及下尉司,差人吏一名前来,与德同共收籴米斛,支破官钱,稍可口。
29、伏取
30、台旨。
31、右谨具申
32、呈,伏候
33、台旨。
34、绍兴三十二年十二月(此处有朱文押印)日武翼大夫,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巡捉私茶盐矾刘德
(以上第38页)
此通文書由3页组成,共34行,480余字。第1行交代了文书的撰拟主体,即“武翼大夫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巡捉私茶盐矾刘德”。2—3行和29—33行均为文书格式用语。34行落款交代了文书的撰拟时间,即“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十二月口日”。“月”、“日”二字之间有不完整的朱文官印一枚,印文为“舒州无为军都”6字,其中“舒州无”3字完整,“为军都”3字只留有右半,左半部分已被裁切掉。
一、文书定名
首先有必要对文书进行重新定名。《宋人佚简》一书的作者、上海博物馆的夏玉琛先生将这通文书定名为《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刘德收籴划一申禀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此文书为“申禀状”,申禀即禀告,为向上级机构报告。对比《庆元条法事类》的记载,此文书符合申状的格式,且文书内容为刘德向上级禀告各个事项的进展情况,故定名为“申禀状”是没有争议的。
文书的撰拟主体是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巡捉私茶盐矾刘德。主体内容包含6项,每事项开始之前均有笔划较长的“一”字形横道,这些横道属于唐宋时期文书的书写符号,表示上一事项的结束和下一事项的开始,可称之为“事项符号”。
4—6行内容为第1项,为下级对上级的问候语。其中“判府、都运、中大”是文书的呈送对象。
7—10行内容为第2项,刘德受使府委派指挥收籴,并按照“旬时直市”的价格变转出卖。
11—13行内容为第3项,刘德收到山口镇卖盐钱1248贯54文省,后用这些钱作为籴本收籴糯米,并向使府禀告了每硕糯米的价格。“山口镇”在舒州治所怀宁县内,“铺户”即经营商业的人户,“省”和“足”涉及到宋代计钱的“省陌制”。宋代官方规定,77钱为100,770钱为一贯或一缗,省陌用“省”字表示,足钱用“足”字表示。
14—17行内容为第4项,主要讲刘德按察糯米是否已经装载完毕一事,如果已经装载完毕,则差“得力公人”即办事有把握的人押送到安抚使衙交纳,且所有雇船水脚钱从卖盐钱内支付。可见,刘德有检查、监督、押送糯米的责任。南宋时期,舒州属淮西路管辖,宋代在路一级设置安抚使或经略安抚使,文书中的“安抚使衙”当指淮西路安抚使衙。
18—20行内容为第5项,为刘德稽查私盐的情况。“步”指渡口,即刘德稽查山口镇渡口时,见水面上有私自卖盐的船只,这些船鳞次栉比地停泊在岸私自卖盐。因为私盐泛滥,且卖盐铺户不多,故勒令牙人出卖。
21—28行内容为第6项。此项有两层意思,第一层为21—23行,是刘德向上级汇报情况,将收籴糯米分船装载,并押至安抚使衙交纳。同时还要照应所雇佣的船只,并依照河道的情况及路程的远近支付运费,且所有的运输费、装卸费、商税等都从官钱内扣除。第二层为24—28行,刘德考虑到本寨军兵多是单身的“长行”,即军士,因为他们在这里没有家属,故不能将押送粮食和官钱的任务交给他们,惟恐他们携款逃走。为了不出差错,刘德提出请求,希望上级差使臣一名,下尉司差人吏一名,来与其共同收籴、支破官钱。由此可见,收籴的粮食以及卖盐官钱都是官方押运,在押运过程中非常小心,非常慎重。
通过分析以上文书的主体内容可以看出,刘德申禀的事项远远不止收籴糯米一项,故夏先生的定名未能囊括此状的内容。文书的定名应本着简明扼要却又不失精当全面的原则。联系此文书,其撰拟主体在第l行以及最后落款中写得很清楚,即“武翼大夫,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巡捉私茶盐矾刘德”,撰拟时间为“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十二月”,呈送对象为“判府、都运、中大”,申禀内容为收籴、卖盐等几项。文书定名的几个要素均具备,故笔者认为定名为《宋绍兴三十二年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刘德申禀状为收籴诸事》(以下简称《申禀状》)更妥当。
二、关于巡检
苗书梅女士在《宋代巡检初探》一文中对“巡检”一词追根溯源,并对宋代巡检的设置特点、职掌、演变、充任人选、设置背景等做过 比较全面的阐释,笔者不再赘述。但其对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等官职的区分很模糊,笔者想通过此文书对此问题进行说明。
“巡检”一词第一次在史籍中出现是作为动词使用的。《魏书》卷9《肃宗纪》记载:“可敕北道行台,遣使巡检,遭寇之处,饥馁不粒者,厚加赈恤,务令存济。”至于“巡检”、“巡检使”作为官职存在的时间,笔者同意苗书梅女士的看法,即始于后梁。《旧五代史》卷10《末帝纪下》“后梁龙德三年(923年)夏闰月壬寅”条记载:“唐军袭郓州,陷之。巡检使陈州刺史刘遂严、本州都指挥使燕颐奔归京师,皆斩于都市。”可见,在后梁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巡检使”一职。
宋代巡检的设置已经相当普遍,《宋史》卷167《职官志七》“巡检司”条记载:“有沿边溪峒都巡检,或蕃汉都巡检,或数州数县管界,或一州一县巡检,掌训治甲兵、巡逻州邑、擒捕盗贼事;又有刀鱼船战棹巡检,江、河、淮、海置捉贼巡检,及巡马递铺、巡河、巡捉私茶盐等,各视其名以修举职业,皆掌巡逻几察之事。中兴以后,分置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州县巡检,掌土军、禁军招填教习之政令,以巡防捍御盗贼。”可见,宋代巡检的名称很复杂,或因地命名,或因事命名,其职能也很不统一,或维持治安,或弹压动乱,或稽查私货交易,或镇压各种违法活动。宋代巡检也负责巡捉私茶盐矾以稽查私货,官职为“巡检巡捉私茶盐矾”。宋代对盐、茶、矾等生活必需的大宗商品实行官榷制度,以增加财政收入,解决财政危机,因此不允许私人贩卖,并为此制定了许多法令。如“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淳化三年(992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凡结徒持杖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但是立法并不能禁止私盐、私茶、私矾的买卖,在利益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人从事禁榷物品的私贩活动,严重冲击了官卖制度。作为维护地方治安的巡检使,在稽查、打击、制止私贩活动中负有重要职责。此文书第18—20行的内容就体现了这一点。
作为差遣官,巡检的称谓因原来官位的高下和所负责地域的大小而不同,有带“使”和不带“使”之别。关于这一点,王云海先生在《宋代司法制度》一文中认为:“它取决于任职者本身官阶的高低。”事实上,其区别并非这样简单。《宋会要辑稿》职官48"巡检”条云:“都巡检使,以阀门祗候以上至诸司使将军或内侍充,自两州至十州及沿边寨或路当险要者,亦因其地为名亦有同都巡检使;供奉官以下为者不云使,沿边又有巡检都督之名,巡检使自一州至九州军有或从道路便宜不限境土,亦有同巡检使;三班为者不云使,自两县至七县开封府诸县有巡检一员。”上述材料清楚地告诉我们,以“阎门祗候以上至诸司使将军或内侍充”者,或是“自两州至十州及沿边寨或路当险要者”,称为“都巡检使”;“供奉官以下为者不云使”,称为“都巡检”,沿边地区也称为“巡检都督”;但若负责一州至九州者,也称同巡检使、巡检使。与都巡检使相比,因其官位比较低,在供奉官以下而已。供奉官以下“三班为者不云使”,即不称“巡检使”,只称“巡检”。
为了更好地解释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联系《宋人佚简》中的另一通定名为《怀宁太湖两县巡检巡捉私茶盐矾董荣谨具须知册申呈状》的文书(以下简称《申呈状》),其主体董荣为“武经郎怀宁太湖两县巡检,此处即不带“使”,而《申禀状》中的刘德却为“都巡检使”。《申呈状》中董荣负责怀宁、太湖两县,其阶官为“武经郎”,是武臣的四十阶,属于诸司副使范围,职位比较低,故而称为“怀宁太湖两县巡检”。这正与《宋会要辑稿》中“供奉官以下‘三班为者不云使”’,即不称“巡检使”,只称“巡检”的记载相吻合。而刘德负责舒州、无为军两州军,且刘德官阶为“武翼大夫”,属于诸司正使,故而称为“舒州无为军都巡检使”。这也与《宋会要辑稿》中“都巡检使,以閤祗候以上至诸司使将军或内侍充”的记载相吻合。可以说,此文书与史籍相互印证,为帮助我们理解“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使”、“巡检”提供了直观可靠的材料。
三、《申禀状》对研究南宋中期基层经济状况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在经济方面,《申禀状》反映了南宋收籴和卖盐制度。收籴即和籴,狭义上讲就是政府向百姓收买谷物粮草等用品。和籴的进行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政府要有收买物品的钱,即“籴本”,一是百姓手里有多余的物品。关于宋代和籴的情况,《宋史》卷175记载:“宋岁漕以广军储、实京邑……建隆初,河北连岁大稔,命使置场增价市籴,自是率以为常。”可见,宋代以转运司负责收籴,目的是增加军储,充实京邑。
关于收籴的具体程序,史籍或不载,或语焉不详,而此通文书用寥寥几句便向我们展示了收籴糯米的程序。文书11—13行内容为(刘德)“交收到山口镇卖盐见在钱壹阡贰伯肆拾捌贯伍拾肆文省,已追米铺户张闵等见行收籴。据张闵等供称,每硕绍兴斗糯米价钱壹贯伍伯文足,见今置场收籴”,此句透露了收籴糯米的步骤。首先是刘德拿到籴本,即山口镇的卖盐钱;第二步是由张闵等铺户负责收籴;第三步是将收籴的糯米运输到安抚使衙,整个押运过程都是官方经手、监督。
关于和籴的方式,王曾瑜先生认为,如果大致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官府置场和籴,招徠商人和富豪出售粮草;二是实行抑配征购。关于置场和籴与抑配征购,王先生进一步做出解释:“置场和籴一般可谓是名符其实的和籴……至于抑配征购固然有名虽和籴,其实白夺的情况,而在不少场合,也多少要支付一些籴本。”文书中刘德在使府的授意下,让铺户张闵置场收籴,以山口镇的卖盐钱为籴本,且每硕绍兴斗糯米的价格定为1.5贯。这个价格在当时来讲应该不低,因为每硕糯米应该在两贯省左右旧,合计约1.54贯足,算得上是市场价。由于资料所限,难以查到绍兴斗这种量器的大小,但根据文书中提供的籴本、米价等信息,仍可推测出此次是正规的置场收籴,最起码表面上是这样。
尽管如此,这并不足以证明此次收籴为官府与百姓之间的平等交易。因为籴本是山口镇的卖盐钱,只有1284贯54文省,相当于884贯1文足。如果以每硕糯米1.5贯的单价计算,仅可以买589硕糯米。宋代收籴粮食动辄上万硕、上百万硕,若真的只用这些钱做籴本的话,那无异于杯水车薪。再加上运送粮食的船只的雇佣费、搬运费、水脚费都从籴本内支付,同时又说“将校军员皆不可指准倚托掌破官钱”,即运往安抚使衙交纳的不仅仅是收籴的糯米,同时还有官钱。试想那点费用怎么可能同时支付籴本与运费后还有剩余呢?唯一的解释是,这些钱只是象征性地做了籴本。正如汪圣铎先生所说:“即便宋廷明令置场和籴,然而所降籴本多不足……仍不免成为科率。”联系刘德收籴的时代背景,正是绍兴末隆兴初,宋孝宗为准备北伐而在江淮地区积极备战,试想在这样的战时环境下,政府虽然名义上为置场和籴,籴本往往很难充足,而少支甚至不支籴本也就不足为怪了。
同时,《申禀状》反映了南宋基层食盐的运销制度。文书18—20行“卖盐铺户”、“牙人”、“盐货迟滞”等字眼还透露了南宋绍兴年间舒州(治所在今安徽省潜山县)山口镇盐的运销制度。关于盐的运销,戴裔煊先生认为:“宋盐运销制度,大别之,可分为两种:一为官搬官卖,一为通商,终宋之世,俱在试验此两种制度中,并无一定。”随后,他又将之细分为4种,第一种为官收、官运、官销,即官搬官卖;第二种是官收、商运、商销,即钞盐制;第三种是官收、官运、商销;第四种为商收、商运、商销。山口镇卖盐不是商收、商运、商销的自由贸易式,否则就不会出现刘德巡捉私茶盐矾的情况;同样也非官收、商运、商销,因为后面“上件盐货迟滞”一句至少反映该地区盐为官运,否则刘德就无需向上级说明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应该是官收、官运、商销的。铺户,非走街串巷的小贩,亦非在街肆摆设摊位的摊贩。通常,铺户都有一个带门面的店铺,只是经营规模大小不同。大多数的铺户都属于小家小户的买卖,文书第19行的“卖盐铺户”亦即现代意义上的零售商。关于宋代售盐的情况,戴先生经过考证认为,“州县卖盐或则置铺出卖,或则置卖盐场,同时也可以由铺户请买零卖。此文书就说明了这种情况,即山口镇的盐是由铺户零卖的。牙人在宋代指商贸活动中的中介、中间商,非官府人员。虽然后来盐的售卖由铺户转移到牙人,直接由中间商零卖,但其商销的性质并没有变化。至于发生这个转变的具体原因,从字面解释有两个,一是私盐泛滥,即“山口镇步下无时见有上水盐船节次梢泊在岸,自行在卖”;一是山口镇户数太少,只有七八十户,所以取缔之,由中间商集中买卖。
此文书体现了舒州山口镇盐的运销为官收、官运、商销,为研究南宋舒州地区乃至江淮地区盐的运销情况提供了可靠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