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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琼府[2012]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五届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对我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1.5%。具体标准为:用人单位按照其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按照本人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12年11月22日